“醫院代簽知情書”需要前提
衛生部2月4日出臺《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將于3月起正式實施。其中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簽字。(2月5日人民網)
在網絡調查中,六成網友表示支持,理由是有利于救治病人;也有不少人反對,其中相當部分是醫護人員,覺得這將增加醫院的風險。
在我看來,“醫院代簽知情書”要想順利實施,難以回避一個前提:如何保證醫院愿意代簽?畢竟“可代簽”沒有強制性,簽不簽,主要取決于醫院的態度。
現實中,絕大多數無人簽字的手術,往往是沒有支付能力的,醫院必須墊付醫療費用,這種風險必然影響到醫院代簽的熱情。當前,衛生部門頻頻出臺規定,要求醫院不得拒絕搶救病人,問題的根源未必是因為醫院無情,而在于:太多無人愿意簽字的搶救,造成大量壞賬,讓醫院背負沉重的經濟壓力。
還有,醫院代簽知情書,就意味著醫院必須根據需要,選擇隱含風險的各種急救措施。如果手術失敗造成患者死亡,勢必引發糾紛,而由于醫院簽字在先,必然要為此負全部責任。
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有多少醫院及醫生會吃力不討好惹這樣的事端?我想,這也是相當部分醫護人員反對該規定的原因所在。
如何使醫院愿意代簽字,積極搶救病人?關鍵在于:一是需要政府在財政上給予專款扶持,在經濟上免除醫院的后顧之憂;二是出臺配套措施,明確“緊急情況”的各種情形,界定清楚醫生的責任分擔,避免醫生因為代簽字而被賴賬乃至訛詐的可能。
在醫患關系仍不容樂觀的背景下,這些關鍵問題得不到解決,“醫院代簽知情書”就難免淪為一紙空文,失去應有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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