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員工婚姻不應“越權”干涉
一方面是侵犯個人婚姻自由,另一方面卻是契合大多數人的婚姻觀念和價值心理,如此,這個規定就陷入了“合理不合法”的兩難境地。若是有人較真起來,該公司因此惹上官司也未可知。
用事先簽定協議的方式,來鑄造一塊盾牌,抵擋“紅色炸彈”的襲擊,恐怕也起不到多大的實際效果。畢竟,天要下雨,娘要嫁人,新人要結婚,你擋也擋不住。新人們是否會因為這樣一紙協議就“心慈手軟”?恐怕也是公司的一廂情愿。為了不承擔“雙倍退還”的責任而壓抑離婚沖動,也決非“八○后”、“九○后”們的行事風格。
要避免新人們閃婚閃離、隨意“炸人”,用簽訂協議的辦法,既不合法,又難免沾上強買強賣、以權壓人的嫌疑,是一種“越權”干涉。何況,公司出臺這項規定的主要目的還是減輕公司員工特別是公司領導的“份子負擔”,這難免讓人覺得太過功利化、小家子氣。因此,這項規定的實施值得商榷。
若要真正緩解這個問題,還是應從改變年輕人婚姻觀念入手,倡導文明健康的婚姻風氣,讓他們慎對婚姻、善對姻緣。這需要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企業來說,在做好宣傳引導的同時,適當組織開展一些“集體婚禮”、“裸婚”等活動,也就盡到了自己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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