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娛樂場所“穿小鞋”不能治本
因為這種規定迎合了大眾的心理,故常會贏得一片喝彩和掌聲,而這些監管部門也因此樹立了大義凜然的執法形象,心中更是“春潮一片滾滾來”,美滋滋的,覺得自己的成績斐然、功績卓著。
然而,規定是規定了,管理、執法卻是不甚了了,主要是:規定得不到嚴格執行,“和稀泥”、管理缺位、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普遍存在;執法不嚴、不緊,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大,自由裁量權過大,致使有些娛樂場所的“毒瘤”得不到及時清理;更嚴重是,有些執法人員與娛樂場所沆瀣一氣,成為同流合污、共生共榮的利益共同體,做起通風報信、打點關系、開脫罪名的瀆職行為來心安理得、毫無愧意......
如此種種,都褻瀆了法律的尊嚴,辜負了群眾的期望,破壞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其實,我們看北京市出臺的這個《意見》,其中很多條,對娛樂場所都過于嚴厲了,比如審批須聽證、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等,就是一種“特殊性待遇”,是不同于其它行業的“高門檻”。提供合法材料、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經營執照,在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任何地域開辦經營場所,是一種普遍性的權利,為什么卻要在娛樂場所上另行新規?
說到底,還是監管部門的官僚習氣所致,本來屬于自己的工作職能,因為自身不努力而使得監管不力,于是就為被監管方設立更多的“條條框框”。如此一來,自己的工作強度減小了,監管任務減輕了,而企業卻要額外承擔本不需承擔的責任。可以說,給娛樂場所強加限制、“穿小鞋”,暴露了監管部門的心虛。
與其花心思用在絞盡腦汁地制定規則上,不如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監管水平,練硬自己的拳頭。如此一來,才會不違背市場公平的原則,不會讓自己處于企業報怨、群眾詬病、上級批評的尷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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