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不是溫州交管當甩手掌柜的理由
早晨上班途中,記者駕駛的車輛被后車追尾,于是撥打110報警,在原地等候交警前來處理。從8點12分開始,記者一連撥打了四五次報警電話,然而直到10點半,始終不見交警身影。無奈只得向公安系統的熟人求助,這才獲知,從去年1月份開始,溫州交警早就不出警上路處理類似交通事故了。(1月12日《法制日報》)
進入汽車時代之后,交通事故呈不斷攀升的態勢。面對日益增多且并不嚴重的輕微物損,本來警力有限的交管部門也確實會感到力不從心。而發生事故后,兩車往往都在路上等待交警處理,處理中經常爭議不斷,極容易造成路阻。另一方面,原先由交警作出責任認定后再進行理賠的程序,也相對顯得繁瑣。
在這種情況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的規定,公安部頒布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適時推出輕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辦法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事實上,“可以私了”極大方便了人們的出行,的確可以稱得上“便民之舉”。
我們來看溫州交管的規定:市區發生交通事故,損失在2000元以下的,無需再撥打110或122報警。我們再來看溫州輕微交通事故“私了”的“正確”的處理方法:雙方下車查看事故情況,明確雙方責任;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相互查驗駕駛證件及保險憑證后及時撤離現場,到服務中心進行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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