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和網絡信息技術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了嚴重威脅。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
公布,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被列入刑事案件范疇。刑法修正案(七)將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列為新罪名,追究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社會實際的需要。
現代社會,信息高速發展,人們需要填寫各類信息,在相關單位填寫本人真實信息,這本身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信息社會安全秩序,杜絕虛假信息泛濫。然而,在人們開誠布公“袒露心聲”的同時,卻面臨著個人信息被出賣的困惑與尷尬,讓人感到恐懼萬分。自己在明處,別人在暗處,自己的各種情況都被別人一覽無余,沒有任何隱藏之處,甚至連隱私都暴露無遺,猶如被人脫光了走在大街上,很難想象那種惶惶不可終日的被動狀態。“皇帝的新裝”是皇帝自身的虛榮導致,而被人脫光走在大街上則是被動的全然不知的。那種可怕,可想而知。
2009年10月16日起,以竊取或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最高法、最高檢下發“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確定了一批新的罪名。今后,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將適用這次補充規定中的新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以竊取或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將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出售個人信息被判刑成為全國首例,想必大家一定不會驚訝,而且還會感到解渴,倒賣個人信息牟利者終于有了“緊箍咒”,法律之劍不但高懸,還真就“砍了下來”。這個首例事件的典型意義在于既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社會實際的需要,又進一步敲響了警鐘:出售個人信息是違法的,公民人身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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