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七次口香糖,可能就要收回你的保障房。《廣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區管理扣分辦法(試行)》將從今天起至2010年1月15日公開征求居民意見。衛生習慣不好的保障房住戶要小心了,不小心吐了七次口香糖,也可能面臨被收房的危險。輕微違規行為還包括亂扔果皮、紙屑、煙蒂等,在公眾地方隨地吐痰、便溺,在公共場所焚燒紙錢、元寶、柴火,亂停、亂放機動車輛、單車、殘疾車等,將被扣3分。(1月6日《廣州日報》)
很多制度規定,初衷很好,“看上去很美”,具體執行起來卻往往陷入“捉襟見肘”的尷尬境地。不是責難這些規定的出臺完全沒有必要,只是在制定過程中缺乏充分的現實比照必然導致物極必反的“負面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口香糖規定”,將公民的文明素養作為居住保障房的參考依據,顯然也鉆進了這樣一個誤區。
不可否認,把道德素質與保障性住房掛鉤,旨在以剛性的法規為居民文明素養的提高提供“制度性保障”。只不過此種所謂制度的剛性,在對陣堅硬的現實時難免會顯得有些蒼白無力。想想,一位居民吐口香糖、吐痰,或者正在進行規定中所提及的其他不文明行為,并不是都有“眼線”現場盯著,抑或有人隨時隨地跟隨著。不能確定居民是否吐了口香糖或口痰,要記錄發生“違規行為”的次數又談何容易,難道只能靠“碰巧”遇見有人正在吐口香糖才“抓個現形”嗎?若如此,這種“選擇性執法”豈不是有損制度的威信和法規的尊嚴?
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是,無法解決如何執行和落實的現實問題,制度規定的初衷再好,其實際操作性和可行性必然會大打折扣,甚至還有“紙老虎”之虞。譬如,已于元旦起正式實施的廣告播出管理辦法規定,電視劇插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90秒,但在實際執行上,留有很大的空間讓電視臺“打擦邊球”,難以到達預期的效果。這樣缺乏執行力的規定,看上去白紙黑字、板上釘釘,現實語境下卻往往流于紙面、形同虛設。
古語有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任何一項制度規定,在出臺之前,首先應當充分考慮現實性、可行性,要防止制度與現實“脫軌”,就必須輔之以可操作、可實現的監督措施。只有將“制度性漏洞”填補到最小,將法規的實際約束力發揮到最大,法律法規才能成為公民頭上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否則“一紙空文”式制度于又怎么能實現其可預期的社會價值和現實裨益呢?
畢竟,一個真正完善合理的制度或規定,無論從制定的初衷還是從實施的效果來看,都應該要與現實需要達成“偏差最小化”的默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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