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于日前宣布,UT斯達康已經同意支付300萬美元的罰金來和解其賄賂在中國國有電信公司工作的官員一案,并保證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1月3日《京華時報》)
又一個不光彩的行賄者,倒在了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利刃之下。不過,中國公眾更感興趣的內容恐怕在于,這家作為受賄者的 “中
國國有電信公司”到底是誰。作為納稅人的公眾有權利知道,這些國有資產管理者們在接受了外國公司賄賂之后,到底跟人家達成了什么樣的交易,國有資產在這些不正當的交易中到底流失了多少?
“洋賄賂”在中國愈演愈烈,幾乎是人所共知的秘密。2004年4月,朗訊被曝為近千人次中國官員、企業高管“訪問”美國花費超過千萬美元。而在2003年到2007年間,西門子曾向5家中國國有醫院行賄2340萬美元,此外還通過行賄獲得價值超過18億美元的地鐵等工程項目。沃爾瑪、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這些名頭很大的跨國公司,都曾卷入“洋賄賂”丑聞之中。
“橘生淮北為枳”的“洋賄賂”現象,有分析人士認為根源在于,中國正處于“轉型加新興”的市場化特殊階段,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事實上,中國尚未制定一部《海外反腐敗法》,但是,我們所要治理的并非中國派駐海外的公司,查處在自己國土上發生的商業賄賂案件,運用目前的《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已經足夠。而且,我們似乎并不缺乏送上門來的證據。僅去年8月間,美國司法部就曾接連將兩樁“洋賄賂”的線索和證據予以曝光。
然而,我國司法部門對于這樣得來全不費工夫的線索似乎并無興趣。盡管也有消息說,有關職能機關將介入調查。但在這之后,同樣是一個再無下文。如果遵循上述“經驗”,那么公眾想要知道誰吃了UT斯達康賄賂的愿望恐怕又要落空了。如果連行賄者都已經確定無疑的“洋賄賂”案件都不肯去追究,那么只能說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非不能為,實不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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