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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是否“惡意” 誰說了算
www.shockplant.com?2009-12-25 08:37? 戎國強?來源:錢江晚報    我來說兩句

這個“第九條”怪在哪里呢?首先,它規范、制約的對象,實際上不再局限于法院系統已經涉及到法院外部的新聞媒體。再者,它所涉及的某些行為,相關法律其實已有明文規定,比如第一條中的“損害國家安全”,有刑法管著;第三條中“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是自訴案件,是否起訴,是當事人自己的事,無須“規定”。

第二條中的“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惡意”與否,判定的準繩是什么?沒有準繩,由誰說了算?某法院和新聞單位起了糾紛,是由這家法院自己裁判,還是由第三方裁判?對司法的輿論監督是否健康、正常,事關公共利益,這樣的“規定”顯然失之粗疏、簡單。

還有,“惡意”、“司法權威”、“不良影響”是法律概念嗎——最關鍵、最實質性的問題也許就在這里:這個“規定”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它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這個“規定”與它所涉及到相關法律之間究竟是什么關系?顯然它不是一部法律,如果是法律,最高法院也不是立法機構;當然,最高法院有權制訂司法解釋,但這個規定顯然也不是關于哪一部法律的司法解釋。

那么,最高法院出臺這樣一個跟法律沾著邊但又不是法律的“規定”出來,到底希望它產生什么作用呢?這些年來司法腐敗嚴重,大大小小的法官落馬司空見慣,就難怪人們懷疑這個規定是不是用來限制輿論監督的。

并不是說新聞對司法的監督不需要改進、完善。如果最高法院對一起具體的“惡意”報道事件開刀,讓人心服口服,效果可能會好得多。從總體上看,加強對司法的新聞監督,對于促進社會公平來說是更急迫、更重要的。

新聞監督與司法實踐之間的互動關系,涉及新聞與社會輿論以及行政領導等各方力量的互相作用,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多邊”關系,事關社會穩定與公平,新聞對司法實踐的監督肯定需要慎重行事。如果新聞監督與司法機關能在法律健全的前提下形成良性互動,那是社會之福。


責任編輯: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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