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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媒體的同時還應規范法院行為
www.fjnet.cn?2009-12-24 17:27? 趙光瑞?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12月24日《中國青年報》)

最高人民法院雖然不是立法機關,但卻是我國最高司法解釋機構。由其提出對嚴重失實或者惡意傾向性報道追責規定,因此顯得很嚴肅。從該規定所列舉的追究媒體的五種情況看,也沒有什么不妥,那些規定,原本就是媒體應該遵守的法律或職業操守限制。

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這個時候提出對媒體惡意報道追責是否合適?《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顯然是一則行業內部規定,在行業內部規定中,怎么可以明確提出對其他行業人員作出追責規定呢?而且,這還是在要求行業人員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時,對于監督一方的要求。到底是在要求自己人主動接受監督,還是在要求別人要正確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所指的媒體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雖然也列舉了具體內容,但有時也不好界定。比如,媒體報道案件,被報道的法院說媒體在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媒體卻說沒有,誰說的才是真話?由誰來認定?如果只是由法院一方認定的話顯然有失公平。

由于有了這樣的“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規定,有不愿接受監督的法院或法官,可能會給媒體報道扣上“惡意”或“傾向性”的帽子。“主動接受監督”和認定“媒體惡意報道”的如果都是法院一方,怎么能夠完全避免惡意指責媒體的現象發生呢?不是曾經出現過狂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的地方法院院長嗎?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問責媒體辦法,一是向新聞主管部門和單位通報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二是對違反法律規定的媒體及記者按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媒體報道有問題,按照有關方面已有規定追責就行了,用得著最高法院再進行“規定”嗎?

近年來,由于改革開放不斷深化,輿論監督得到了加強,其積極作用也日益顯現。但我們也十分清楚,這僅僅是和我們自己的過去相比較而言,如果同成熟的輿論監督國家和地區比起來,我們目前的輿論監督可以說才剛剛起步。輿論監督所應有的巨大社會功效還遠沒有發揮出來。媒體進行輿論監督還有諸多困難。甚至至今還沒有一部保障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新聞法》。筆者以為,在媒體監督的權利還沒有明確的時候,卻先要明確他們所要承擔的責任,稍欠妥當。當然,我們既不能放縱媒體的“違規”或不法行為,又要對輿論監督多些理解、寬容、呵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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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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