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剛通過的《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處分,但是不得開除學生或者責令其轉學、退學。(11月30日中國廣播網)
不得在義務教育階段開除學生,是一條充滿人文關懷、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利的規定,然而這一規定卻遭遇民意質疑。調查顯示,有近7成網友對此表示反對,認為“學校因此會減少對違規違紀學生的約束力”。
學校擁有開除學生的權力,就多了一種管理手段進而帶來管理便利,這代表了學校以及絕大多數家長的利益。而禁止學校開除學生,則只是一部分“問題學生”家長的訴求。前者不僅在數量上構成了壓倒性優勢,而且在道德上也具有天然的心理優勢——幾個“壞學生”的開除與否,能和幾百上千個好學生安心學習相提并論嗎?
很多時候,我們以民意作為衡量一項法律規定優劣的重要參考標準,但我們也不能把“民意”絕對化,實際上多數人反對“禁止開除學生”既是一種“多數人暴政”——優先考慮多數人的利益,忽視少數人的利益,甚至是把多數人的優先利益建立在侵害少數人的基本權利之上。
討論“立法禁止開除學生”,必須直面幾個問題。首先,我們應該怎么看待“問題學生”。社會越來越多元,青少年也越來越個性化,這必然會導致他們的行為方式與固有的教育管理制度發生沖突。對此,學校一方面要有寬容之心,另一方面也應該反思自身的管理制度和方法。
其次,對于違規違紀學生,學校是否已經窮盡了教育手段?事實上,在應試教育的大環境下,由于過度追求“升學率”,開除違規違紀學生已經異化成了逃避教育責任、規避教育風險的一種懶政。這不僅傷害了一部分學生的教育權,也與教育的本旨背道而馳。
更重要是,學校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所謂“多一所學校,就少一座監獄”,開除學生固然可以帶來一定的可得利益,但卻加大了社會管理的成本和風險。開除學生,實際上就把他們推向了危險的邊緣。就此而言,“立法禁止開除學生”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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