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車,要“練”的是安全,不是特權
21日下午兩點半左右,福州湖頭街福建博物院大院內,一輛消防搶險救援車將一位來上班的省美術館工作人員卷進車輪下,35歲的女工作人員當場死亡。(11月22日《海峽都市報》)
消防車應該訓練。但選擇在何處訓練,不能隨心所欲。這輛消防車,持續一兩年到博物院和美術館共用的院內訓練,“早就預感到要出事”的省美術館負責人已經“交涉過”,訓練方也該要意識到安全隱患啊。
院門內地面有減速坎,消防車還會將院內路邊的人撞死。這哪里是訓練“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消防車在安全的前提下,享有某種“特權”,這種“特權”是為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只記得“特權”,或許忘了“特權”是某些情況下使用的,那“確保安全”這個前提恐怕已拋到九霄云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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