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攻擊”還需一個“國家標準”
www.fjnet.cn?2009-11-17 09:15? 龍敏飛?來源:長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近日,河南省出臺關于文明執法若干規定的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當執法人員受到輕微攻擊時不能進行還擊。此外,從社會招聘的協助執法人員如未獲得行政執法證則不得從事執法工作。(11月16日《人民日報》)
百度一下“輕微攻擊”,居然未生成詞條,原來不是專業術語,難怪看起來別扭。突然想起“臨時性強奸罪”的非專業術語,打心底有些害怕,這“輕微攻擊”里頭大有文章可做。
怎樣的攻擊算“輕微攻擊”?這是個可大可小的概念,既然出臺了,那么斷不能玩文字游戲,跟公眾玩“躲貓貓”,而應該有具體的規定和內容。就如同網友戲言道:“輕微攻擊就是一名5歲以下妙齡美女伸出食指指著執法人員說‘你好討厭’”,盡管嘲弄意味十足,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輕微攻擊”還欠缺一個“國家標準”。一般的執法專業術語,都有其滿足的條件和詮釋的內涵,甚至還有活生生的例子,譬如“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等。如今,“輕微攻擊”也走上執法術語的舞臺,就不該不正大光明地“詮釋”一番。
假如沒有“國標”,那正應了那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說法各不相同,又沒有相關依據,只能不了了之。更何況,“妨礙公務”、“妨礙執法”等卻又是有據可依的,如此一來,在理的還在于執法方,即便只是“輕微攻擊”的情感發泄而已,也極有可能被詮釋為罪行。更何況,假如本來也只是“輕微攻擊”,但執法人員卻又一粗暴待之,最大限度地激怒當事人,讓其完全“爆發”,繼而甚至發生斗毆行為,那么這又如何論斷?之前的“輕微攻擊”還在“有效范圍”內么?從目前的規定來看,這些是不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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