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4日發布《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針對業界反響較大的證監會官員離職后到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任高管的情況,準則明確“工作人員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據介紹,證監會領導人員離職需要在三年“冷凍期”滿后方能在監管對象中任職,一般人員的“冷凍期”為一年。(新華社11月4日)
中國證監會首次對社會公開發布的對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準則并無多少新意,很多規定不過是對公務員法相關內容的轉載和重申,考慮到證監會系統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實,很難說由此就能“更好地規范工作人員行為,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自己的屬下本來就是證監會的分內之事嘛!不過,如果稍微認真點就會發現,證監會對自己的人還是很溫柔的,似有刀子嘴豆腐心的感覺。
就拿工作人員離職“冷凍期”來說,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中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請注意,證監會中的“一般人員”可以對應此處的“其他公務員”,法律規定的是“兩年”的冷凍期,而證監會規定的是“一年”,大大地打了折扣,因此說證監會“溫柔”一定也不冤枉。
證監會人才濟濟,應該已經把公務員法研究透了,絕不會犯明知故犯的低級錯誤,我善意地揣測問題可能出在證監會系統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參照”二字上,既然只是參照那么在公務員的標準基礎上適當向下浮動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不管事實是否如此,不爭的情況是,證監會的《行為準則》確實沒有按照公務員法不折不扣地執行,還真把自己當成了準公務員。其實,這個準公務員手握的權力尋租空間遠大于一般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其權錢交易的手法也更加赤裸裸,對脆弱的中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及投資者信心的傷害也更加嚴重。因此,對其工作人員的退出機制只能限制更多更嚴不能裝樣子糊弄人。
在一個法治社會中,僅僅靠溫情脈脈的道德力量根本就不足以解決人性的卑鄙、貪婪問題,而單位的“溫柔”又與工作人員的“貪婪”是相輔相成的。媒體對證監會官員下海的粗略統計中發現,目前,至少有28名基金公司高管曾在證監會任職,絕大部分都是發行部、會計部、上市部、基金部、機構部五大敏感監管部門的官員,下海后最多的去向是基金公司、證券公司、上市公司,他們多會獲得副總以上的職位。比如銀河證券總裁肖時慶甚至兩進兩出證監會,把個貓變老鼠再變貓的權力游戲玩得讓人眼花繚亂。由此暴露的問題豈是增加一個溫柔的“冷凍期”可以解決的?
根據證監會的《準則》,工作人員還應當遵守國家關于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這也很讓人納悶,難道以前證監會的工作人員是可以買賣股票期貨的嗎?僅僅讓工作人員不買賣就能解決躲藏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力腐敗嗎?看看各地反腐戰線的新成就新舉措吧,一些地方已經將官員的配偶子女親屬納入了監督范圍,其實連刑法也在其修正案七中把刑罰的觸角伸向了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或關系密切人利用影響力受賄的范疇,你會發現證監會還停留在形式主義反腐的反腐初級階段。沒有誰比證監會自己更清楚其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謀利是件多么容易的事情,不直面已經暴露出來的問題有的放矢的下藥,說些法律法規早已經申明再三的內容,所為何故?難道只是為了湊《準則》的字數?
當然,相比前證監會副主席王益落馬后被挖出來的觸目驚心之權錢交易,從證監會崗位上下來“入贅”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的人不過是不值一提的“喝湯之輩”,難道是因為曾經滄海難為水,才會對整頓工作人員隊伍如此心不在焉?問題恐怕出在證監會不了解或不在意公眾是怎么看待一而再再而三出現的證監會系統的腐敗案件上,不知道公眾對它的要求越高于它對自己的要求。如果真是為了中國的資本市場,自我感覺良好的證監會為什么不能對自己再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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