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某官員呼吁,應當重視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保護,特別是強化網絡經營者的責任。網絡經營者主動發布的資訊,應對信息內容的合法性和信息來源的可靠性進行謹慎核實,如果未盡到謹慎核實義務而發布了侵權信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于網絡論壇(BBS)、博客等互動空間網民發布的信息,網絡經營者接到權利人投訴發現有侵權情形發生的,須采取必要措施,否則要與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法制日報 10月30日)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中國網民們參政議政的途徑更為寬泛,網民們也逐漸成為一個新興的群體影響著中國的司法、行政。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數據統計,截至2009年6月份,我國網民數量有3.38億人,農村網民9565萬人,博客用戶1.81億人。這就是說,每100人中就有26個網民,即指接近1/4的中國人通過接觸網絡來接觸社會。
周正龍“華南虎”事件、云南“躲貓貓”事件、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鄧玉嬌案……這些事件中無不充斥著網絡輿情的身影。我們不能否認網絡輿情對于司法活動的監督、幫助作用,事實也證明良好的網絡言論、網絡調查有利于澄清案件本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網絡調查和輿論監督往往是網民憑借情感和常識做出的,他們沒有直接接觸當事人和證據,因而評判是片面的、不真實的。甚至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網民們的正義觀念,惡意引導輿論,將矛頭直指所謂的“當事人”,如央視女主持方靜深陷“間諜門”、閆德利“艾滋女”事件。
當這些影響力較大的事件曝光之后,論壇、博客往往成為這些事件走紅網絡的主要陣地,網友們開始在網上進行調查(如人肉搜索)和評論。隨著案件大規模的擴散,網絡群體事件一觸即發。對案情具有傾向性的引導和未審先斷的道德審判,容易使法官屈于輿論壓力,影響司法公正與獨立。
正如最高院科研室負責人所稱,網民的評判大多出于樸素的善惡意識、正義觀念,這并不能代替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若在不了解案件真實的情況下,就果斷進行個人“道德審判”,進而通過尖銳言論來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這不僅超出了正常輿論監督的范疇,還涉嫌侮辱、誹謗他人。
如何引導輿論沿著合情合理合法的層面發展,是處理網絡輿情的首要任務。在當前沒有相應法律法規約束的情況下,網絡經營者應承擔起謹慎核實義務,從源頭上制止惡意評論的蔓延。而我們的司法機關,更應恪盡職守,依法行事,依法辦案,而不應屈從于網絡調查、網絡輿情。不偏不倚,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定紛止爭,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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