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張濤在通報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發票犯罪專項行動情況時表示,個人使用小額假發票定罪,如果達到刑法立案標準,可按不同罪名處理。(10月28日《北京晨報》)
有關打擊制作假發票犯罪的報道,近年來始終不絕于耳。據公安部介紹,自今年1月開展打擊整治發票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已立案查處發票犯罪案件3205起,共抓獲犯罪嫌疑人5134名,搗毀制售假發票窩點1045處,打掉職業犯罪團伙664個。
可是,在我們所看到的查處制售假發票案件中,卻很少見到對于假發票使用者定罪的報道。如果沒有巨大的使用市場,制售假發票就不可能泛濫難禁。據悉,假發票的使用,企業單位以逃避繳納稅款罪居多,行政事業單位以侵占居多,包括濫發獎金、不法開支等情況。由此可見,使用假發票也是違法行為,為什么不能夠依法辦事?
特別是個人使用小額假發票,這樣的現象在今天非常普遍。甚至有的單位領導遇到違章開支時,公開要下屬“開個發票”。哪里有正規的發票可以隨便開?還不是要下級開假發票。有的辦事人員知道了這樣的報銷“竅門”,于是經常把假發票和真發票混在一起找領導報銷,假發票成了安全的貪污手段。
正因為假發票有著廣泛的需求市場,這才誘發制作假發票現象泛濫。不僅隨處可以看到馬路地面、墻壁上有關假發票的銷售信息,而且人們還會經常莫名其妙地收到這方面的手機短信和電子郵件。制作假發票不僅禁而不止,而且愈演愈烈。
人們使用假發票都習以為常,制作假發票因為有利可圖,當然也不會輕易退出。所以,打擊制作假發票現象,必須同時打擊使用假發票的行為。要從行政事業單位用假發票濫發獎金、不法開支查起,如有發現,不僅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而且也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刑事責任。賣假發票之所以有罪,是因為使用假發票違法,假如賣出去的假發票都是合法使用(當然這是不可能的),那么賣假發票也就沒有罪了。所以,對使用假發票者定罪,是遏制制作假發票的關鍵一環。對前者的忽視,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后者的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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