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坊”稱親戚突發重病,求司機黃恩安將人從鄂州接到武漢治療,他出于善意答應下來,約定報酬為一條煙。剛到鄂州,他就被執法人員包圍,罰款6000元。黃恩安懷疑遭到“釣魚式執法”。鄂州市客管處負責人則向記者表示,絕不存在請人“釣魚”的情況。該負責人介紹,在日常執法中,如果車上的乘客和司機互相不認識,就會被懷疑是黑車?!霸谶@個現實的社會里,雷鋒是很少的”。(9月24日《南方都市報》)
雖然到目前為止,這起事件是否屬于釣魚式執法尚不能最終確定,但無論是報道中有關負責人那番認為“在這個現實的社會里,雷鋒是很少”的言辭,還是此前上海那個已被明確確認為釣魚式執法的事件,都不由得讓人對目前一些地方執法部門如此熱衷與迷戀于釣魚式執法的傾向深感不安與焦慮。
實際上,隨著媒體對一些具體個案的不斷曝光,目前社會各界已經紛紛對這種釣魚式執法進行了譴責與聲討,各種批評性的文章與觀點充斥于各個媒體的評論版面。遺憾的是,從各方面的情況來看,這種社會外部監督的力量依然還是相當之微弱,甚至有些忽略不計。比如前幾天涉嫌釣魚式執法的上海市閔行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雖然被輿論猛烈攻擊與聲討,但卻不僅沒有積極應對,沒有向社會各界披露更為具體、詳細的細節,反而先是在自己的網站上自我表揚一番。這不能不說是對社會輿論的藐視,不能不說是對網絡民意的輕視。
當然,由于如今一些基層執法者本身確實缺乏自我承認與糾正錯誤的勇氣、胸襟與決心的因素,由于這其中還存在著罰款經濟等具體利益引誘的因素,因此,一些基層執法者也就不會過多在意這種外部的輿論聲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然不能指望這種基層執法者能夠主動減少與避免釣魚式執法。相反,必然需要一種層次相對更高的外部部門力量,及時出來對這種既違法又缺德的釣魚式執法加以有效的干預與制止。
因為如今一些地方不斷出現的這種釣魚式執法,不僅違背了行政執法必須光明磊落、公正公開等基本原則與精神,是在“誘民入罪”,陷人于“不法”;而且難免會讓更多原本還有愛心、道德的人為之心寒,繼而產生消極而惡劣的社會影響。行政執法不僅要講究法律效應,嚴格依據法律程序的規定辦事;而且應最大限度地考慮社會民眾的心理感受,考慮執法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否則必然為社會所排斥與反感。在這種情況下,希望公安部等相關部門能及時站出來,對這種本質上是公權在“碰瓷”與使壞的釣魚式執法堅決說不。
與此同時,也希望立法部門能有針對性地根據當前的社會現實情況,對究竟何為黑車、何為非法運行、能否拼車等已經直接關系到民眾切身利益的法律事項,進行更為具體、科學、明確的界定,從而在法律制度的層面清除釣魚式執法得以存在與出現的制度土壤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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