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釣魚式執法應盡早“正法”
“放倒鉤抓黑車”執法方式曾引發廣泛爭議。近日,上海再曝一起極端案例。年收入20萬的白領發帖稱,自己好心讓一名聲稱胃疼的路人搭便車,卻被執法部門定性為“非法營運”。這名白領還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偶動惻隱之心居然招致“飛來橫禍”,難怪引發網友爭相頂帖。去年3月,也是上海,一位俗稱“倒鉤”的非法營運協查人員陳素軍在冒充乘客設套取證時,被黑車司機發現并刺死。這起悲劇當時也引發了社會輿論對“釣魚式執法”的大討論。多數人認為這種執法方式有違程序正義,應該叫停。即便在行政執法者內部,公開支持“釣魚式執法”的也不多見。在最近發生的這起事件中,上海閔行區城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一相關負責人也極力否認執法人員“釣魚”。
其實問題集中在處罰依據上。被處罰人聲稱要上法院,執法者也建議可以法院見,或者通過行政復議解決。我們期盼一個獨立的司法程序能夠為這樁沸沸揚揚的“釣魚式執法”定紛止爭。但在這之前,我們也看到了當事人的無奈和執法者的蠻橫。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是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處罰已經做出,相關證據怎能保密?面對公眾質疑,行政執法部門理應公開相關證據以正視聽。
在證據的認定上,“倒鉤”所提供的證言具有何種證明能力也值得追問。鑒于《行政程序法》至今仍未出臺,《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程序的規定又并不詳盡。完善相關立法以保障“被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顯得格外緊迫。
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此有專門規定。這份頗具開創意義的地方規章第66條規定: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第70條又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若將以上規定應用于上海這起“釣魚式執法”事件,其行政處罰顯然不成立。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加緊行政程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里,“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王琳)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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