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有關部門日前針對經適房“違規出租”,搞了一次大檢查,有4戶家庭被責令退房。但記者調查發現,這4戶中至少有兩戶是因為要應付月供不得已而為之。一家三口擠在不到20平方米的宿舍里的黃繼偉說:“有新房子誰不愿意?。康崮敲催h開銷會增加一倍,還有十幾萬元貸款要還,每天愁得覺都睡不著?!?9月9日《新快報》)
恐怕黃先生現在會更加“睡不著”了,因為房子可能被政府收回去。當然,這是他咎由自取,誰讓他“違規出租”呢?違規了就要付出違規的代價。但由此,我們不妨再一次審視:禁止經適房出租,到底為什么呢?
若說是防止造假,不讓一些不符資格的人取得經適房,那關鍵的環節顯然也不在居民取得房子之后,而在之前?!爸灰鲎饩妥C明你不需要經適房”似乎有一點道理,但從黃繼偉的情形來看,倒是那些沒有出租者更可能不符合資格,更需要被收回——為防止造假,干脆規定“凡獲得經適房而不出租者,房屋收回”算了。
有人說,經適房不享有完全的產權,政府先行負擔了很大一部分成本,所以也就有權對你加以某些限制。那么經適房到底是一種救濟品呢還是商品呢?如果是救濟品,就不要談什么政府負擔——你政府不負擔,還叫救濟嗎?如果是商品,那么戶主與政府都是業主,不妨把成本計算出來,誰負擔得多,誰說了算。
即使政府確實有權對獲得經適房者加以某些限制,我也依然搞不明白,為何要限制我出租?有人說,你獲得了經適房,本就對那些沒有獲得經適房的人不公平,你還要利用它獲利不就更不公平了嗎?但話應該這么說:如果說我獲得經適房本身有失公平,那么回歸公平的途徑是剝奪我的資格;如果說我獲得經適房乃是天經地義,那么我處置我自己的合法財產怎么就損害了公平呢?
若說是為了完成“居者有其屋”的偉大目的,房子是給你住的,不是讓你出租的,我就不免疑惑,你分經適房給我,是真正為了我的利益,還是在機械地實施一項政策?早就有人說過,“沒有人會比我對我更好”,我出租房子,是因為我認為這才符合我的最大利益。所以我也就難以置信,如果你是為了我好,為什么不許我出租我的房子呢?
常識,公民的財產,不管是來自于國家的救濟還是富人的慈善,其財產權都神圣不可侵犯而應該得到尊重。經適房也應屬公民的財產,不能說因為它來自救濟,就該附加很多限制條件,有如政府發放低保,只許買吃的而不許養寵物;給窮人發消費券,只許去拉動消費,而不許轉讓變現。獲得救濟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救濟是政府的責任,然而我總懷疑,有些政府政策慣以施舍者自居,一邊“施舍”,一邊拿走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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