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的業主家里三次遭竊,他認為小區物管沒有起到應盡的義務,遂拒絕交納物業費,這一拖便是25個月。近日,小區的物業公司將該名業主告上法庭。雨花臺區法院經過仔細的調查取證之后,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所簽訂的合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物業公司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任新民應該交納約定的物業費2230元。(2009-08-19南京晨報)
央視主持人趙普被法院“調解”補交物業費余波未平,南京晨報上又說,南京有個居民小區的居民,因家中接連失竊三次拒交物業費,卻被法院判輸。這樣的判決,著實叫百姓看不懂。
因為叫廣大市民看來,雨花臺小區居民任新民,1年多前,家里被盜,損失不小,任新民也立刻找到小區物業公司去反映情況。可此后,任家又有2次遭竊。于是任新民拒交物業費。這叫百姓看來,分明是理直氣壯,都說要號召老百姓維權,在對待開發商物業這個難纏的問題上,居民群眾維權的唯一手段恐怕只有拒交物業費。
可不料,分明失職的物業公司卻將任先生告上法庭,討要物業費。更沒料到是,法院居然判居民輸官司交費。法院,法院,固然是依法斷案,但是法官帽徽是那個天平,天平是啥意思?就是不能有一丁點兒歪斜。社會的公平、公理、公正、公道,都要通過一個法院的判案來有所體現。然而,這個案子對社會的“四公”體現在哪里呢?
記者的報道說:“雨花臺區法院經過仔細的調查取證之后,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所簽訂的合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而且物業公司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任新民應該交納約定的物業費2230元”。這個判法令人質疑,因為其依據的不是公理,而是“合約”,“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不等于公平合理,也并不等于合法。眾所周知,開發商賣房與業主的“合約”早被多次曝光是不平等的格式,脫胎于開發商的物業與業主們簽訂的“合約”更是瞞天過海地忽悠?有多少居民知道和清楚,自己不大關心的“合約”,到頭來要居民自己付出吃現“法”啞巴虧的結局?雖然,法院據此判案在程序上走得通,卻在法理和公理上說不通。因為此類案例在全國早已屢見不鮮,既然知道個中有貓膩,法院作為天平的執掌者,為何仍對此放任自流?為何對開發商物業明顯的對失竊擔責不予追究?如若此,居民們是否要問,我們要物業干啥?難道只是讓物業來收費嗎?請物業看家護院打掃環境衛生,收發信報郵件,是居民對物業最基本的服務要求,家里被連偷三次,且后兩次是在已通報物業加強防范后仍然發生的,物業怎能推責?法院又怎能說是“盡到了相應的義務”?這樣推責的物業,還能與之續簽“合約”么?
因此,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再也不能無所作為了。(老葉)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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