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男子蔡毅救起11名落水者后身亡的事件經過報道引起廣泛關注,當地市民自發前往吊唁英雄。奉節縣官員稱,經初步查明,蔡毅的行為系“舍己救人”。是否屬于“見義勇為”,將待相關部門調查后,按程序申報給出結論。(8月25日《重慶晚報》)
蔡毅以一人之命,救了11人之命,可是,他哪里知道,圍繞著他的離去,竟引發了“舍己救人”與“見義勇為”之爭。據說,有關部門目前只承認他是“舍己救人”,至于算不算“見義勇為”,現在還在調查,還在按程序申報。那也許是必要的吧,可我總覺得,這種所謂的“調查”、“申報”,有點冷冰冰。顯然,這種刻板的理智,對見義勇為精神的發揚光大,會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
什么是見義勇為?什么是舍己救人?它們的區別又在哪里?
按照字面的意義解釋,見義勇為,就是遇到合于道義,應該做的事,就要勇于去做。以《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來看,見義勇為是“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如此看來,蔡毅的作為,不正合乎上述標準嗎?當一個人在瞬間決定付出自己的生命,當人性的光輝在一瞬間迸發出來的時候,那需要何等果決的勇氣!這種舍生忘死的崇高品德,有多少人具備,并在緊急時刻能夠毫不猶豫地做到?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舍己救人”比“見義勇為”有著更高的境界,因而更可貴,更值得景仰。因為,它是一種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把生的希望留給別人,把死的威脅給自己,甚至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換取別人的生存的偉大而高尚的情操。一個人連生命都可以放棄,還有什么“義”不可“勇為”的呢?而“見義勇為”的犧牲和風險相對來說要小許多,至少,它可以不必獻出自己生命,不必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只要“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就是。
可惜的是,我們一般概念中的“見義勇為”,只局限于面對罪惡、危險時挺身而出。具體說,就是指非法定職責或義務的人員為了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搶險救災等其他突發事件中舍己救人、勇于救助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常見的見義勇為有以下幾種:一、制止犯罪;二、抵抗犯罪;三、抓獲犯罪;四、搶險救災;五、救死扶傷。可是,由于社會分工的不同,上述這些見義勇為的事情,原本不該由每個普通百姓來承擔。事實上,基于對生命的尊重,基于對社會分工的信任,在類似的情況下,西方國家對一般公民的要求是:趕快報警;需要的時候出來做證——他們并不鼓勵普通百姓去見義勇為。見義勇為實際上只是一種道德范疇的要求。如果我們把有沒有“英勇”地與犯罪分子搏斗,有沒有流血作為認定見義勇為的“硬杠子”,這不僅有點強人所難,甚至有悖法治精神。
在我看來,蔡毅這種行為倒是值得提倡的真正的見義勇為。可惜,官方的定義卻恰恰將其另當別論,似乎連表彰獎勵的資格都沒有了。顯然,如此定義見義勇為,顯得過于狹隘。我想,倘若蔡毅地下有知,他也許會后悔自己的作為。而如果他不去舍己救人,那么,這世上不過少了一個英雄,卻多了11個冤魂。
在見義勇為還是一種“稀缺資源”的時候,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的精神,顯得十分重要。如果見義勇為的定義還局限于上述幾種行為,而將蔡毅式的行為排除在外,那顯然無助于激勵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符玉瑤)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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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12嫖客搭救被迫賣淫女算不算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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