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當飲料賣”,要查源頭!
食雜店竟然將藥用葡萄糖注射液當飲料賣給學生!日前,廈門翔安新圩工商所對該食雜店進行了查處。(8月23日 《海峽導報》)
食雜店居然將標有國藥準字的葡萄糖注射液堂而皇之地與其他飲料一起在冰柜架上出售,這的確是“怪事”。工商執法人員也知道,沒有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不可以賣處方藥品的。所以,執法人員“對該店開具了限期整改通知書”。我認為,僅查處該食品店是不夠的。還必須查清其藥品的來源。
根據《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之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銷售、購買和使用”。該食品店是向哪一家醫院或藥店進貨的?進貨時有沒有醫師處方?這個必須弄清楚。而根據“零售藥店對處方必須留存2年以上備查”的規定,查處是很容易的。
如果向食品店提供處方藥的上線也是一家黑店,那它銷售的,未必只有一種“葡萄糖注射液”。而且順藤摸瓜,可以查出許多“瓜”。所有代銷的非法藥店都能一網打盡。如此,才是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高度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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