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手握執法大權的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但接受雙方當事人的吃請、賄賂,還違背事實、法律和審判程序,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深感絕望,喝農藥后自焚身亡。這樣的法官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民事枉法裁判罪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判處該法官有期徒刑1年。(新華網8月11日消息)
執法大權的法官賄賂、枉法,直接導致當事人因為深感絕望自焚死亡,最后竟然只獲得了1年的徒刑,不知道這個1年是判給誰看的,判給老百姓看吧,那明顯是忽悠老百姓,1年能說明什么,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枉法,帶來一個生命的消失,就判1年,更何況是一個知法犯法,掌握社會最后正義的人,有多少百姓能夠信服。如果說是懲戒違法者,那成本如此之低,對違法者及以后的人都起不到任何警世作用。我們不知道法官是基于怎么樣考慮進行判罰的,筆者不是專業人士,沒法從法律方面提出置疑,只是站在一個普通百姓的角度,提出二點疑問:
一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崔紀元,接受雙方的現金,犯了受賄罪,根據過去的司法解釋和有關司法機關的意見,受賄罪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因為受賄使國家、社會或者群眾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因為崔紀元的受賄,枉法裁判,導致當事人感覺絕望自焚的明顯是情節嚴重,所以判罰1年很難讓百姓信服。
二是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個屏障,執法的法官知法犯法,而且枉法判罰,犯了瀆職罪,根據瀆職罪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由于崔紀元枉法裁決,導致當事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根據瀆職罪的判罰,應該不止1年。
其實,既然想讓百姓知道宣判結果,就要想想這個判罰是否服眾,處罰一方面是為了懲戒違法者,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以后類似事情再發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1年的判罰負面作用更大于正面作用,社會正義沒充分體現出來。(侯發田)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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