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這就需要一套制度機制來補救伯樂機制的不完善之處,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當具體負責選拔任用干部的同志不是“伯樂”時,因為有完善的制度、機制的補救,也能選拔和任用好干部。這個補救機制就是:在黨管干部原則的前提下,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堅持群眾公認原則。
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說到底就是要在干部工作中充分體現人民群眾和黨員的意志。干部的優劣和是非功過,群眾看得最清楚,當然應最有發言權,所以在選拔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群眾公認原則。
過去,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我們選拔任用干部時往往受到各種因素的局限,視野上往往把重點放在黨政機關,方法上往往關起門來選干部,在會議室里定人才,在少數人中選人,由少數人選人。有的雖然也講發揚民主,但缺乏具體措施和必要手段;有的形式上聽取了群眾意見,卻沒有充分尊重群眾意愿,還是由少數人說了算。這些問題的存在,固然有認識、制度上的原因,但主要的還是沒能緊緊依靠人才賴以生存的基礎——人民群眾,缺乏群眾的參與和監督。因此,必須充分發揚民主,擴大選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范圍,把選拔任用干部的權力交給人民,依靠群眾選好人,用好人。只有充分相信群眾,讓群眾更多地參與對干部的評價、推薦、考核和任用,才能更廣泛地發現人才。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其重心就在于充分尊重和切實落實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堅持群眾公認原則,還需落實到加強程序性民主建設方面,也就是說,堅持群眾公認原則要體現在干部的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監督等主要環節上。民主推薦是干部工作走群眾路線的具體體現,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容易出現以下一些問題,如:為推薦對象“量體裁衣”;參與民主推薦的群體模糊不清;參與民主推薦的范圍過小;對民主推薦結果的評價及運用上缺乏定性。這也為干部選拔任用上的“人治”舊習慣提供了條件,必須大力克服。另外,在干部民主推薦中特別需要完善的環節就是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領導干部因其身份特殊,所以必須對他們個人推薦領導干部人選的行為進行規范。首先,對推薦者和被推薦者的范圍與基本條件、推薦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明確規定。第二,領導干部必須負責地寫出書面推薦材料并署名,不能采取口頭推薦的辦法。第三,這種推薦必須是向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的推薦,而不是向領導干部個人的推薦或私下打招呼。這種做法,是要避免領導干部利用推薦干部的權力干擾或影響黨組織公正用人。
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必須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選,實行任前公示制,為使公示達到預期效果,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公示程序要嚴格,公示內容要全面,公示時間要充足,公示結果要尊重。只有充分尊重公示結果,人民群眾才會發揮出應有的積極性。總之,多數群眾不擁護、不贊成、不滿意的干部,絕不能提拔重用。只有經過這些制度方面的“打補丁”,才能使黨的干部選拔機制更加完善、科學。(宋臘梅 中共深圳市委黨校副教授)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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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6-1180后“處座”不是問題,問題是選拔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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