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經濟適用房的出租亂象是一個典型,甚至不需要什么對策,在無人監(jiān)管的市場,違規(guī)就像是呼吸那么自然。在北京最大的經濟適用房社區(qū)天通苑小區(qū),經濟適用房的租賃市場很火爆,而且很成規(guī)模。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明文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上市轉讓、出租或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但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的房屋重新納入保障住房供應體系。
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發(fā)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也指出,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進行回購。
政策規(guī)定得很清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之后才能取得完全產權。而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由此看出,經濟適用房出租,有著嚴重的成本收益不對等。房屋出租的時候,其租金是比照周邊商品房的相應出租價格,因此,經濟適用房租金獲取了與商品房等同的收益,而房主的購買成本卻是按照低于商品房的政策價格,有著低于商品房的成本,而房主獲得了超越商品房的這部分超額利益,就是本應向政府交納的土地收益差價。
如此一來,有限產權房出租,使得原本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變相成為對部分買房人的利益“輸送”,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時候,房主就享受了優(yōu)惠,而其他沒有資格購買的人或者有資格沒能買到房的人,就沒有享受到優(yōu)惠。現在房主將房子出租,就是在侵害其他人的利益。無論對那些無房等房的真正困難戶還是對那些商品房的購買者而言,都是極其不公平的,對于國家的政策性扶持更是一種巨大的浪費。
盡管管理辦法也明確了責令退購或補差價的處罰辦法,然而日常監(jiān)管之責卻嚴重缺位。面對愈演愈烈的違規(guī)租賃,有關管理當局該出手了。
政府不僅應立法明確監(jiān)管檢查違規(guī)出租的主體,還應該嚴查違規(guī)渠道,包括租售有限產權房的中介公司等。如果住房保障部門人力有限,就應立法賦予地方部門如居委會或派出所這方面的權力,并建立舉報制度。對于確實違規(guī)進行經營的房主,應該嚴格按照規(guī)定,責令房主退購或者補足差價。
同時,政府應出臺加強經適房后期監(jiān)管的政策。購房者在購買經適房后,政府每年都要對其收入、資產進行調查。如果收入資產高出了經適房的標準,也應該退購。
如果政策長期無作為,形成對既成事實的默認,引起示范效應,違規(guī)更會泛濫。相反,有力的政策能建立管理導向下的自律,帶動良性循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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