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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證據認定劉仕華夫婦容留賣淫?又通過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為什么之前公布的嫖客姓名、籍貫與此次不符?排除劉仕華與警方的“私怨”,相關證據與情節真夠定他罪嗎?
近日,昆明警方通報了“昆明小學女生賣淫案”的新進展,當事人之一陳艷(化名)的賣淫行為已被“查證屬實”,她與其他三名嫖客已被處以行政拘留及治安罰款。另一主要當事人劉仕華,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這次治安處罰,顯然是為進一步審判劉仕華提供證據。既然劉涉嫌容留賣淫罪,總得有證據支持。這類證據,僅僅是其本人供述當然不夠,而必須有賣淫者證言、三個以上嫖客證言及相關治安處罰文書支持。
治安文書是可以支持刑事審判,但問題在于,其正當性何在?警察“抓嫖”向來以抓現行為主,當天除了撞上門的“王某”,并沒其他嫖客在場,昆明警方又從哪里查到三個嫖客的信息,并據此斷定他們嫖娼?行政執法也講證據,尤其是行政執法結果直接關系到刑事審判后果時,說明相關證據的來源、證明力,就更重要。
昆明警方一定覺得很委屈。既然已經說明劉仕華夫婦“掉包”作假的“真相”,又跨越千山萬水抓來三個嫖客,并已對涉嫌違規執法的警察與巡防作出處理,為何仍難換得公眾諒解?
道理很簡單,就是昆明警方的做法,總給人以用公器泄“私憤”,甚至是“報復性執法”的感覺。“調包”消息曝光前,劉仕華夫婦一直要求警方賠償,理由是女兒名譽受損,家人受傷。接著,風云突變,警方突然獲得新證據,證明劉仕華夫婦容留女兒賣淫,甚至調包作假,劉仕華一家也因此或被刑拘,或被治安處罰。
上述結果出現后,昆明警方有人欣慰地說:“看來我們案子沒有辦錯”。正是這句話,暴露出其真正的邏輯:證明警方沒錯的好辦法,就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錯,就能用犯罪嫌疑人結果上的大錯,抵消警方程序上的小錯。因此,只要努力證明劉家的罪責,罰款創收、粗暴執法,就是微不足道的“小過”了。更關鍵的是,一旦劉家容留女兒賣淫的情況查證屬實,昆明警方之前的負面形象就能得到扭轉,傷人導致的民事賠償,就更無須考慮。
可昆明警方查得越得力,公眾卻越認為其“動機不純”,尤其在牽出三個嫖客后,不少人更認為昆明警方用力過猛。事實上,就連早先規定執法機構“違法才賠”的《國家賠償法》,6月22日進入全國人大二讀時,也已刪除上述內容,規定只要公權力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害人就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既然如此,把劉家有罪和昆明警方免責畫等號,只會讓后者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這起案件事實本就簡單,又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的大案,能有什么偵查秘密?如果真想樹立公信力,昆明警方不如原原本本回答公眾疑問:是什么證據認定劉仕華夫婦容留賣淫?又通過什么手段找到三名嫖客?為什么之前公布的嫖客姓名、籍貫與此次不符?排除劉仕華與警方的“私怨”,相關證據與情節真夠定他罪嗎?只有認真回應這些問題,并在此基礎上追究責任,公眾才可能最終滿意。(新京報 蕭顯)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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