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國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為3697億元,其中工薪階層貢獻1849億元。2008年自行申報的人數為240萬人,占全國納稅人數3%,繳納稅額為1294億元,占比35%。同時財政部6月17日發布《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報告,首度正面回應“個稅起征點是否應該上調”爭議,稱大幅提高起征點后,高收入群體受惠多,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反而會受損。(《新聞晨報》6月18日)
財政部的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高收入群體受惠多的觀點一出,網絡上一片嘩然,不然網友對財政部的觀點不認同,有的認為是為降低富人稅務負擔找借口,紛紛呼吁大幅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
事實上,從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來看,單一的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獲利最大的的確是高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獲利較少,財政部的觀點并沒有錯。我們國家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累進稅率征稅制度,根據扣除個稅起征點后余額的多少來確定稅率,扣除個稅起征點后余額越高稅率也越高。如果只是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高收入人群的個稅交納的稅率有可能下降,扣除個稅起征點的余額更是減少,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必將大大減少。可以說,如果僅靠提高或降低個稅起征點,根本無法利用稅收作用調節貧富差距,也無法真正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稅務負擔。
如何改革個稅制度,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負擔,實現公平的再分配,我認為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當前個稅征收體制,而不是僅僅從提高個稅起征點入手。我認為當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可以不提高,甚至可以降低,但是必須在扣除個稅起征點后對中低收入人群實行免稅制,也就是實行零稅率。比如目前個稅起征點是2000元,改革后的個稅起征點仍然是2000元,但是扣除起征點的余額不超過500元,或者不超過2000元的免個人所得稅,換言之月收入在4000月以下的就不用交納個稅,這樣就能真正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稅務負擔,同時也沒有提高和降低高收入人群的個稅負擔。當然如果要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稅務負擔,可以進一步降低個稅起征點,但是扣除起征點后余額低于3000元,乃至少于4000元的免稅。
其實個人所得稅稅務負擔的輕重關鍵不在于起征點的高低,而在于整套個稅稅收體制,改革個稅也不能只盯著個稅起征點。事實上目前我國工薪階層個稅負擔過重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個稅體制沒有免稅制,而不是個稅起征點過低,如果有免稅制,再低的個稅起征點都不會增加普通群眾的稅務負擔。(何勇)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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