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紀委、湖北省監察廳5月31日聯合發出通知,明令禁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參加營業性娛樂活動。對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不力,致使黨員干部生活作風方面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6月8號《人民日報》)
前不久,樂山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下發《關于嚴肅紀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機關作風的通知》,提出“嚴禁機關干部八小時以外過度消遣娛樂”(4月16號《成都商報》)。那時有不少人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禁止過度娛樂本身很娛樂。眼下對比而言,湖北禁止官員“違規娛樂”依然很娛樂。
不妨先來看看湖北要求官員自覺做到“四不準一嚴禁”,即: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在基層和執行公務活動期間,參加下級、下屬單位或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在公務接待中,為上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安排各種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借“招商”“親商”名義或節日慶典之機參加各種營業性娛樂活動。
筆者對這四個嚴禁是越看越生氣。因為這種貌似極具創新性的“禁止違規娛樂”實則是脫了褲子放屁——多此一舉。試問,上述哪個違規的娛樂是原先哪個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哪個娛樂不是與中華幾千年來的人文精神所一直格格不入的?2006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多項義務,其中便有: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清正廉潔,公道正派。難道一直以來,官員違規娛樂是恪守職業道德的,是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的,是公道正派的?
同樣令人遺憾的是,湖北禁止官員“違規娛樂”和樂山禁止“過度娛樂”如出一轍,不但未說明究竟何謂“違規娛樂”,而且還“遺忘”了最關鍵也是最令民眾期待(最令官員怕忌)的具體的可操作性的嚴懲措施——致使黨員干部生活作風方面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領導責任——這不是一堆廢話套話是什么?如此規定與一紙空文又有何差異?
筆者以為,官員娛樂也許沒錯,但既然是“違規的”或“過度的”,那就不是禁不禁止那么簡單了,而是懲不懲治打不打擊的說法。禁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規參加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洗浴桑拿中心等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就像提醒堂堂國家工作人員走路要用腳走一樣,實在幼稚得低級且娛樂。筆者以為,當我們還停留在提醒官員莫犯這些最基本的“常識性”的錯誤時,除了說明很大部分官員素質有問題外,也說明了當地在從嚴治政的呼聲下所表現出的令人相當失望的治政疲軟。(鄧子慶)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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