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孜孜不倦追求“與國際接軌”的專家學者們的努力推動下,醞釀了好些年的物業稅問題在5月下旬似乎加快了腳步。按照主張開征者的說法,這一稅種將使目前在開發環節征收的稅費轉到持有環節,由此將解決房價過高和高收入群體占有過多資源等等問題。“居廟堂之上”者當然自有遠見,但是“處江湖之遠”的人卻也有許多困惑與疑問。
第一個問題是物業稅是否符合國情?按專家們的說法,開征物業稅是讓物業持有人為物業升值交稅。眾所周知,大部分開征物業稅的國家是土地私有制,物業升值的主要因素恰恰是土地升值,而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本身升值的概率遠遠小于折舊的概率。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物業持有人只是暫時擁有土地使用權,讓一個使用權人去為土地升值買單不合國情。如果按此道理推算,承包土地的農民是否也應該交納土地升值的費用呢?又假定在70年產權期滿后,物業持有人因為種種原因放棄現有物業,土地的使用權重歸國家,那么國家成為土地升值的實際獲益者,是否又要把以前征收的物業稅退還給原持有人?
第二個問題是物業稅是否符合法理?假如物業持有人在物業升值后拋出,按現存稅收體系他是要交納營業稅和所得稅的,所得稅的本質是資本利得稅,也就是說因為出售升值的資本性資產,物業持有人已經交過稅了,如在此之前還要交納物業稅,就意味著物業持有人為了物業升值被重復征稅。又假定物業稅的屬性不是資本利得稅,而是對持有資本性資產征稅的話,那證券、黃金甚至銀行里有存款的人都應該交稅了。
第三個問題是開征物業稅真能降低房價嗎?如果開征物業稅后取消土地出讓金,理論上會降低開發成本,但由此稅收制度調整而帶來的稅改利益,并不一定體現在購房人身上,因為現行的商品房價格采用的是市場調節價,即開發商自行定價,除非政府強制所有開發商從銷售價格中扣除土地出讓金,否則旺銷樓盤仍不會降價。
第四個問題是如何保障現有存量房持有人的利益?現有存量房持有人在購房時已經交納了土地出讓金,顯然不應再交納物業稅。即使相關部門的計劃考慮周詳,對物業稅開征前后的物業實行“新老劃開”,但由于市場新增房源在取消土地出讓金后價格下跌,老存量房持有人在轉讓時原房價中包含的“土地出讓金部分”不可能得到市場承認,只能比照市場新增房源價格來定價,其房產不但不能升值,反倒有可能貶值。
第五個問題是開征物業稅是否會減少居民財產性收入?主張開征物業稅的人士強調征稅的目的是為了抑制房產投資客和物業食利者,似乎出售和出租房產已成一種不當獲利。而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對于物業持有者,我們的態度應該像對待證券、黃金持有者一樣一視同仁,而不應加上太多的道德評判。除資本利得稅以外,我們也不應額外進行懲罰性征稅。
第六個問題是相關部門是否有能力處理復雜的技術性問題?開征物業稅牽涉到大量的統計、調查工作,物業稅很有可能要按照人均居住面積來計算,張三雖然房子面積大,但家庭人口也多,甚至有可能還要為戶口本上沒名字的鄉下親戚進城務工提供住宅,這怎么算?現有存量房的屬性繁多,如何實施甄別性處理。這兩年輿論多次呼吁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及“個人所得稅按家庭人口平均統計”等問題上與國際接軌,主管部門都以程序復雜、不合國情的理由回絕了,難道到了收稅的時候技術能力就突飛猛進了不成?
其實問題還有很多,比如說物業食利者一旦消失,市場上能提供的出租房源就會減少,租價上升,你讓進城務工的農民兄弟和剛剛大學畢業的年輕人怎么辦?物業稅的開征是個牽涉方方面面的大問題,最怕的就是一廂情愿,以為一征稅就能理順整個產業鏈條,結果卻是按倒葫蘆起了瓢。西諺有云“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但愿物業稅的開征不會如此。(沈馳原)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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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6物業亂象是政府"治民媚商"思維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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