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廣泛關注的“女處級干部延遲退休”條款終未能進入人大立法程序。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就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修訂后的草案中,“適當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實現男女平等”條款被刪除。(5月5日《新京報》)
“女處級干部延遲退休”條款的贊成者們有保障女性權利的心態支撐,認為女處級干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是女性社會精英,延遲5年時間退休等于多為社會做貢獻,既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充分配置,又有助于推動實現更充分的男女平等。這些“邏輯”不能說是錯的,但卻是錯位和狹隘的。
男性與女性之間存在著天然的性別差異,女性在心理和生理的多個層面與男性相比,相對處于弱勢地位。故而,無論是社會倫理道德,還是社會法則,才對女性權利進行了有形和無形的雙重保護。承認這種性別差異,對婦女權利進行“追加保障”,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男女平等。而這,正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則的立法主旨所在。在現代文明的視野下,婦女擁有與男性一樣平等的各項社會性權利,法律之所以規定男女非同齡退休,正是考慮到女性的生理原因,體現了法律和權利保障的人性化。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的人性化應該前進而非后退,刪除“女處級干部延遲退休”條款實為必然之結果。
更重要的是,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在退休制度上自然也是如此。或者說,法律和制度適用的對象是所有婦女群體,而非某一特殊群體。從公平的角度看,僅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對其他女性勞動者有失公平;而從制度倫理的層面看,工作年限與級別、職稱掛鉤,本身就是制度設計的偏移,絕不可取。所以,我要說,北京市此番刪除的不是“女處級干部延遲退休”條款,而是“女處級干部的特殊退休權”。(陳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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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4-06男女同齡退休為何撇開絕大多數勞動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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