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5歲女孩在放學途中被人強奸,事后向家人哭訴,卻被斥責“是自愿的”,并不允報警,稱家丑不能外揚。對此,許多網友認為家長的做法不妥,也有人覺家人的做法也是無奈之舉。(4月5日紅網)
被強奸女孩的家長為什么不許受害人報警呢?我們并不排除其中有為受害人著想的成分,因為對于強奸這一罪行,雖然目前法律上懲罰的是犯罪者,但我們傳統的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卻是主要針對受害人進行懲罰——通過社會輿論、社會歧視等社會制裁形式,壓縮受害人的生存空間,降低她們的個人福利與生活質量。但更多的,恐怕并非為了受害人本身的利益,而是為了家族或家庭的利益,即所謂的“家丑不能外揚”——若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則必須對犯罪者進行懲罰,以修復或彌補違法行為對她的身心所造成的傷害;但從家族或家庭的利益著想,則不得不犧牲受害者的利益。
在傳統的“父權制”社會里,子女——尤其是婦女,被認為是父親和父權制家庭或家族的私有財產,因此,強奸意味著對父權制家長的私有財產的侵犯,而不是對作為獨立的個體的受害人的侵犯——受害人并非獨立自主的個體,她和她的肉體都不屬于她自己。婦女被強奸即等于在婚姻市場上的交換價值的受損——而且是嚴重受損,如果這種“失貞”的事實能夠被隱瞞,就能有效地降低父權制家長在財產上的損失。
另外,為了確保婦女這種財產的交換價值不受損,還需要制造出諸如“貞操”之類的道德觀念對婦女的性行為進行約束,因為使婦女的交換價值受損的不但有違背婦女自身意愿的性行為,即強奸,還有自愿的婚前性行為——甚至將強奸也算做婦女本人的罪過,被說成是婦女“自愿”、勾引男人或“反抗不力”等的結果。正是在這種社會的、文化的、政治的、歷史的語境共同形成的對婦女的“系統性壓迫”之下,“被強奸”成了一件有損婦女名譽的事情,大部分被強奸的婦女和他們的家庭往往因“家丑不能外揚”的考量,選擇不報警——這種選擇降低了強奸犯罪者受到懲罰的風險,會導致更多的婦女受到違背他們意愿的性侵犯。
鑒于以上的原因,僅僅從法律這種正式規則方面對婦女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還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應該改變那些加上婦女頭上的那些文化上的、道德上的不合理的非正式約束。在受害人受到犯罪者的第一次侵害之后,我們不要再讓受害人遭受到第二次——甚至是更大的——傷害。(宕子)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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