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現實立法模糊昭示未來權利隱憂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將在年內審議。該法的征求意見稿中,總計有49條新增法條。最受關注的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其預留操作空間的用意明顯。專家表示:“是有償續期還是無償續期,現在還說不準?!?/font>
如果這樣的更改最終確定下來,無疑意味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償續期了。吾生也有涯,權利也同涯。誰都希望看到未來的權利是可實現的,而“住宅70年大限后可能有償續期”,則不得不讓人擔心,在我們垂垂老矣的時候可能被“掃地出門”。
一提到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問題,人們自然而然會想到一部極受關注的法律——《物權法》。因為這部確認、利用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律,曾有明確的規定,即“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自動續期”。但是,這樣的規定并沒有真正給公眾吃下一顆定心丸。因為這樣的規定,太過原則籠統,對到底如何續期的程序、費用等問題,都缺乏明確的可操作的規定。以往太多的教訓都說明,正是某些制度文本當初的規定太過原則籠統,才給以后的執行留下了后遺癥,最終損害到公眾的相關權利實現。
及時通過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來彌合此前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間,這是法治社會制度建設無法繞行的選擇。而對于即將審議的《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其最大的價值指歸,也就在于對那些土地管理中目前尚不明晰的地方,進行制度補充與完善。這實際要求,對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的續期,不能再留下太多的空白,讓老百姓在無法預期的想象中去耗費自己的精神。而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動續期”替換了原來表述明確的“無償自動續期”,實際上就是在把清晰明確的規定轉化為模糊空泛的表達。很顯然,這種“模糊對模糊”的制度文本,無法起到法制完善的功能,只能體現出立法精神品質的倒退。
這樣的立法,實際也只能讓無數捧著房產證和土地證的業主,仍然想不明白,在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到底是否需要重新掏錢買地?而這些年,有關地方政府“以地生財”造成房價高企的現實,更容易讓公眾擔憂,即便是在未來把房屋保養得百年不腐,也未必能夠承受再次使用住宅土地的成本。畢竟,誰知道這樣的規定背后,是否會出現套利和尋租的空間呢?這樣的擔憂,說到底,就是對權利的無法預期,就是對公權在私權問題上的態度缺乏信任。
權利的實現是靠法律制度保證的。然而,太多的立法滯后不前,太多的法律彈性空間過大,太多的法律不具備可操作性,都讓無數公眾失去太多原本屬于他們的權利。這實際要求,未來的權利,也必須是在現在就能“看得見的可實現的權利”。所以,對于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如何續期,我們絕不應在法律的那些模糊空泛的“預留空間”里漫漫無期等待,那樣的話,保不準一覺醒來,你就會發現,自己真的因為繳不起土地使用費用,被從那間原本屬于自己的屋子里“掃地出門”了。(單士兵)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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