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上午10點,在渝全國政協委員陸續抵達市政協辦公大樓集中。一貫關注農業的謝德體委員提出建立農民退休制度。無獨有偶,杜黎明委員擬提的提案中,也有建議建立農民退休制度的內容。(《重慶晨報》3月2日)
所謂農民養老制度,依筆者的理解和判斷,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以養老保險為核心的社會保障機制。應當說,就目前而言,我國架構農民退休制度,宜早不宜遲。一方面,農村老人依靠家庭和土地養老的模式亟待改變,大部分農村老人難以依靠家庭或土地解決自己的養老問題,大都只能勉強度日,生存條件極度惡劣。
與此同時,新中國成立之后,農民為國家工業化作出了重大犧牲,改革開放之前,農民通過義務交糧、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等方式為國家貢獻了7000億元左右,相當于現在的20萬億元;改革開放之后,農民通過低價賣糧、鄉鎮企業稅費、征地等方式對國家的貢獻也在二三十萬億(學者胡星斗語)。所以,農村農民理應享受與機關事業以及企業同等退休的國民待遇。
基于我國農村養老制度的現狀,筆者覺得,要想盡早架構農民退休制度,就目前來講,至少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在中央政府的主導下,制定出公共政策。國家應組織有關部門,盡快制定出我國農民養老保險方案,不妨先搞試點,然后,待條件成熟后,再推廣全國。
其次,籌措資金。對于農民養老金可從兩方面籌措:一是由農村農民自己拿出一小部分;二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撥付。具體講,倘若為1.1億60歲以上農村老人提供普惠制的退休制度,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按照地區發達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大致為每月100元至300元,全國大約需要兩千多億元,相當于一年全國6萬億的財政收入的3%,以中國現有的財政實力,完全有能力負擔得起。
最后,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早在1891年,丹麥在世界上第一個建立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33年,國際勞動組織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殘疾保險、農村遺屬保險納入了保障范圍。如今,比中國經濟落后的印度也為65歲以上農村老人提供每月5美元的養老金,越南則提供大米保障。這些國家的先進制度經驗,很有必要結合自己的國情,因地制宜地拿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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