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這個“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將大幅下降至企業水平”。(2009.1.31 日《重慶晚報》)
所謂“事業單位”,當然包括教育事業。那么,對于從事教育事業的教師來說,這項“改革”無疑是一項違法的“改革”,是一次連基本法制觀念也缺失的閉門造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在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這里,說的當然是在職教師,但在退休人員的待遇上,每個行業的“規矩”都是依照在職時的最后工資金額,再依照工齡等因素,打折發放。對于教師,還規定了30年以上教齡的教師退休金,不打折,依照在職時的工資全額發放。它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教師辛勞的特殊關懷。表面看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這一“改革”,只是傷害了已經離開三尺講臺的老教師,但現職教師也會因為遲早要加入退休教師行列,終要“改革”而挨上“一刀”,師心也必將不安而浮動,影響正常教育。記得去年,因為公務員的工資“陽光”沒有照射到教師身上,老師們就高舉《教師法》討個說法。某些地方還發生了教師群體性事件,應該記憶猶新。怎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還會搞出個包括退休教師在內的“大幅下降”養老金的“改革方案”呢?
人們更要問,一個部門的法規或是“改革”,是否可以任意與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制定的法律法規相悖,還是首先要服從國家法律、法規?誰能賦予一個部門有違法制定“改革方案”的權力?作為一個國務院職能部門的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是不是就可以用“改革”名義去違法制定“改革方案”,就可以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就可以無視乃至凌駕于人大這一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法律法規,搞一套明顯違反《教師法》的“改革”?倘若這個明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改革方案”可以公然施行,人大的最高權威何在?國家法律、法規權威何在?法將何以為法?國將何以為國?
“以法治者強,以治政者消”。(《商君書·去強》)古人也懂得這個道理,用法律來治國,國家就強盛;只靠政令來治國,國家就削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何以處之?國人拭目以待。(曹友琴)
(責編:劉寶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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