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然而,在本報記者隨機調查的十幾家各級各類單位中,沒有一家單位將300%的工資報酬支付給未休年假者。(1月4日燕趙晚報)
伯爾曼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就形同虛設"新的《勞動法》實施一年來,對于節假日加班費的問題,許多人仍然只是想想而已,加班費有則歡喜,沒有也就拉倒。其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者,應當得到用人單位的三倍或多倍工資,這既是對加班者的尊重和褒揚,也體現了社會公平原則,同時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體現。但是在現實中,許多人拿不到加班費,更談不上足額的三倍工資,尤其在當今就業形勢異常嚴峻的情形下,很少有人敢理直氣壯地向用人單位討要加班費,尤其是私營企業,在加班者們看來,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飯碗,用人單位能聘用自己就不錯了,再提加班費的要求,就可能被單位找借口解聘掉。
大多數人或許只是小心翼翼的加班,他們并非不了解自己的法定權益,而是無可奈何,從員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心理來看,員工基于對個人今后工作機會和發展機遇的考慮,寧可忍氣吞聲放棄加班費的訴求,而用人單位則知曉并利用職工的這種心態,從而節省了一大筆開支,久而久之,不發加班費似乎成了慣例。在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利益博弈中,職工永遠是弱勢群體。
筆者認為,加班費難以落實是行政和執法部門的缺位,法律法規的落實還必須由具體的行政機關和執法機構實施和監督,如果勞動保障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能夠根據新的《勞動法》的規定和相關法規,對那些以各種理由拒絕或者拖延發放加班費的企業和單位進行糾正和處罰,一方面可以免去了勞工為討加班費而冒得罪老板的風險,另一方面也能促成用人單位尊重勞動者權益的良好法律氛圍。同時也不至于出現帶薪休假淪為"空頭支票",七成人應休未休的現象。因此說,勞動管理部門對此應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楊亞軍)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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