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退休制度改革的試探引起了公眾如此強烈的反彈?我認為,有關部門需要對公眾特別提醒和強調的是,退休制度改革的“看點”并非僅限于延長退休年齡。事實上,退休制度改革的關鍵詞應當是“彈性”,改革的著力點和突破口都在于“彈性”。這種彈性主要表現在:一是法定年齡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相結合;二是法定年齡退休按照性別、行業、工種,特別是以腦力勞動為主和以體力勞動為主的不同等,實行區別對待;三是養老保險金待遇和個人繳費年限、數額掛鉤,多繳多得,少繳少得。
在彈性退休制度下,退休年齡即便延長,其“一刀切”的剛性實際上也被極大地淡化了,而代之以一種新的,更為人性化和多樣化的制度設計,而這種人性化和多樣化的立足點,就在于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和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不容否認的是,到什么年齡退休合適,實際上是一個因人而異的問題,不同的勞動者在這方面存在著顯著的差異,比如主要從事腦力勞動的法官可能樂于到65歲退休,而從事重體力勞動的煤礦工人則希望55歲退休。即使勞動者同屬一個性別、行業和工種,也仍然存在著人生規劃、身體素質和家庭狀況等方面的個體差異,立法和公共政策都不能忽視這種差異,都應當充分考慮和尊重勞動者自己的選擇權。彈性退休制度好就好在既有統一的尺度,又為每位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退休年齡留出了充足的空間,從而具有最大限度的包容性、伸縮性和激勵性,這是符合世界退休制度的發展潮流的。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公務員就早已實行法定年齡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相結合的彈性退休制。因此,有關部門應當對醞釀之中的新的退休制度向公眾進行全面的解釋和說明,避免輿論對退休制度改革誤讀,以至于改革陷入缺乏公眾支持,難以推行的困境。
實際上,我國已實施了50多年的現行退休制度也是具有一定彈性的,但是這種彈性非常有限,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改革已成為必然的趨勢。例如,現行退休制度規定對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齡實行區別對待,而干部和工人的社會角色劃分是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形成的,顯然難以適用于市場經濟的今天。請看一個實例。據《浙江法制報》報道,今年4月7日,浙江省平陽縣教育局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通過,以文件形式認定胡某等17位年滿50周歲的中小學女教師已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她們辦理退休手續。胡某等人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平陽縣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決定。10月30日,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維持被告平陽縣教育局作出的行政決定。法院認為,原告胡某等17人系工人身份的女教師,被告根據有關規定,認定她們已符合退休條件并通知辦理退休手續并無不妥。原告則認為,她們已從事教師工作二三十年,均已取得教師資格,大多數人已取得中等專業技術職稱,應適用女干部的退休條件(年滿55周歲辦理退休手續),強令她們50歲退休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浙江法制報》2008年11月3日第3版:《 工人身份女教師該多少歲退休 平陽法院裁定:50歲退休并無不當》)這個案子大概會把許多人搞糊涂:這17位女教師的身份到底是教師還是工人?難道教師還要分為“干部教師”和“工人教師”,規定不同的退休年齡嗎?實際上,這起“教育局強令50歲女教師集體退休案”,恰恰暴露出了現行退休制度業已滯后和僵化的弊端,值得人們深思。
退休制度改革理應使我國不同社會群體的勞動者各得其所,并且有更多的自主選擇權,理應使“彈性”成為新的退休制度名副其實的關鍵詞!(何遠展)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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