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9年1月1日開始,新疆阿勒泰地區將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由該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制定的《縣(處)級領導干部財產申報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共有8章23條,內容并不繁雜,但卻有諸多重大突破,即:在申報對象上,由僅限于“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變為包括一些握有“實權”的工作人員;在申報內容上,把“收入申報”變為“財產申報”;在監督方式上,由內部監管變為公開監督。因此,《規定》一露面,便被譽為“陽光法案”。(見2008年9月28日四川新聞網)盡管其效果尚待觀察,但誠如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所說的,這是一項“破冰之舉”,為中國建立官員財產公開制度提供“良好范本”。(見2008年9月28日四川新聞網)筆者則以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需要加快推進。
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把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的需要。黨的十七大報告對反腐敗斗爭形勢做出了“奢侈浪費、消極腐敗現象仍然比較嚴重”的判斷,并提醒全黨同志“一定要充分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事實也證明了這一點。如今一些貪官,貪污受賄的金額在不斷攀升,幾十萬的已屬小兒科,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上億的也不鮮見。而一旦被抓,能夠查證的只占犯罪金額很小的比例,大部分屬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原來只能判5年,現在最多判10年。若實行嚴格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且無法隱匿,不僅可以有效遏制官員非法斂財,而且會使貪官早日現形。既然如此,這把反腐敗的殺手锏為什么不用呢?
官員財產申報已成為一些國家和地區反腐敗的有效手段。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源于瑞典,迄今世界上已在90多個國家和地區生根開花,在亞洲的新加坡、韓國和中國香港、澳門地區,這一制度對開展反腐敗和保持官員政治清明發揮了重要作用,或曰居功甚偉。我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黨的十七大也明確提出我們黨同各種消極腐敗現象“水火不相容”,“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既然如此,套用我們一些官員經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與國際接軌”,為什么我們在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上不能盡快“與國際接軌”呢?
加快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需要通過立法途徑強制進行。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讓官員的財產暴露與陽光之下,其阻力是可想而知的。早在1987年,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的王漢斌就在一次會議上,明確提出通過立法建立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建議。1994年,官員《財產收入申報法》正式列入全國人大“八五”立法規劃項目。但十幾年過去了,盡管無論是業界還是在坊間一直呼聲甚高,但卻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何以如此?除了這是一項復雜的工程、落實難度大以外,官員的阻力恐怕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英國思想家赫茲里特說過:“一個人越是大權在握,就越是無法忍受對他使用這種權力所作的限制。”新疆阿勒泰地區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意見》出臺之后,有關部門對當地和新疆其他地區部分官員抽樣調查表明,擁護的只占一成,二成表示無所謂,七成表示反對。反對的原因是復雜的,有的屬認識問題,有的認為條件不成熟,有的大概就是自身有問題了。然而,嚴峻的反腐敗形勢,絕不能因為部分官員反對停下腳步,進而把這項“陽光法案”的出臺無限期地拖延下去。因此,通過立法程序強制推進,已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侯文學)
(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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