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之源是創造財富的民眾。公共財政的使用卻很少讓民眾說了算。經常是領導的一句話,一個決斷,就讓公共財政千金散盡。這些年來,一種名為公祭的風氣悄然興起,極盡排場,攬盡奢華的鰲頭,廣大民眾是看在心里、痛在心上,卻無可奈何。
又是一年清明到,一些地方公祭活動又開始粉墨登場。民間的怨聲載道,仍然于事無補。這種狀況其實由來已久,類似的事件其實不止一件。兩會期間, 108名政協委員簽名反對建設“中華文化標志城”,山東某市市長不就“擲地有聲”——標志城肯定要建嗎?這位市長為何能說此硬話,不就是他有著足夠的權力支配公共財政嗎?讓人氣憤的是這樣的事件仍然在接二連三地發生著。為此,筆者疾呼“讓公共財政的使用真正還權于民。”
其實,根據憲法以及各級地方人大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擁有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凡是重大的事項,都應該交由人大或者常委會審議表決。按說,有法律規定了,民眾的監督應當不難。但讓人尷尬的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何為重大事項”,因此,對于公祭、文化城之類的活動、項目,就有人鉆了其空子,讓官員的批示、決定就代表了民眾的意志,一些看似政績卓著的活動、項目就堂而皇之地走進了現實,而其背后民眾“血汗錢”就如滾滾東逝的長江水——一去不復返了。所以,在此建議,應當從法律法規上明確何為重大事項,對于一些地方動轍千萬上億元的公共財政支出,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廣泛討論和充分論證之后納入民主決策程序——讓人大代表人民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對一些勞民傷財、為政績而做的活動、項目,應由民眾給予否決。對一些無視民意的官員,及時罷免、撤換直到追究法律責任。對于確實便民、惠民、富民的活動、項目,則要善于發動民眾力量,把好事辦實、實事辦好。
公共財政使用權還給民眾,要求官員心中要有民眾,把一切為了民眾作為工作的出發點,作為公共財政關注的重點。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掌握著權力的官員轉變決策方式,也需要民眾發揮好監督、參與公共財政管理的作用。(吳興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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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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