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出臺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司法解釋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通知,明確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防止和排除不當干預,要求各級法院在確定案件管轄問題上,必須以是否有利于保證人民法院獨立公正審判為標準。(2月4日《人民日報》)
顯然,這份通知是針對日前高院公布的兩個行政訴訟司法解釋而下發,是具有積極價值取向的:一是破解非法干預,二是鞏固法院地位,三是消除群眾顧慮。
所謂行政案件,通常指的就是“民告官”案件。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行政案件管轄采用屬地原則,即案件由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然而,由于長期以來同級政府對同級法院人、財、物力的支配,使得“現官不如現管”的土政策積弊變得根深蒂固。行政審判公正制度無法得以真正實現,造成了許多諸如告狀難、審理難、執行難等不合理、不公正怪象。群眾告狀經常遭遇冷門,法院辦案經常受到干預,判決執行更是百般遭到行政權力的刁難,從而影響了公正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而作為人民法院,也正因為受到了行政權力的非法干預,獨立的審判地位和司法公正受到了沖擊與異化。雖然法院有獨立的審判特權,但難于中立,無法充分發揮主導作用。對上級政府機構監督太遠,而對于同級又疲于應付。往往對簿公堂,不少群眾雖寄望于法院能夠秉公執法,但又對公正裁判疑問重重。他們多心于政府機關是官,法官也是官,害怕法院會“官官相護”,對自己的維權不利,因而打起行政官司來總是顧慮多,壓力大。
誠然,正是出于這樣的初衷和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才推行了行政案件異地審判改革,這無疑是明智之舉?;蛟S,此次“破冰”可能并不一定能夠徹底根除非法干預,但對于制約行政權力、鞏固法院地位、消除群眾顧慮應該還是具有現實意義的。
2月1日,剛實施的《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明確指出,縣級以上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一審案件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此次高院又專門下發通知,強調行政案件管轄和異地審理上的公正性,使得法院的獨立地位和公平正義得到了進一步凸現。
無疑,“民告官”異地審是一次成功的有益嘗試。有了這些“硬杠杠”的出臺,過去遭人詬病的“民告官”案件審判環境將從此得到改觀。正如高院副院長奚曉明說的那樣,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和排除不當干擾,保證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沒有直接干預和壓力的條件下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看來,推行行政案件異地審理確實是勢在必行。如果這一改革成果能夠得以共享,不但推動和諧司法公正將被注入新鮮活力,可能“民不與官爭,貧不與富斗”這句古話也將被改寫?。ㄍ醭蓱?/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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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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