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社會消費水平不斷提升,公民間相互擔保的行為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保證合同糾紛也呈增長趨勢。很多人在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并沒有詳細閱讀保證合同中的內容,便簡單、輕易地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殊不知這一字“千金”,替人擔保其實有著很大的風險,有些人直到事后被追究保證責任時才追悔莫及。近日,省消保中心就主持調解了一起長達一年半之久的銀行貸款保證合同糾紛。 一、案例背景 C先生在朋友L某的再三慫恿下,為L某在某銀行的貸款提供了擔保,由于L某經濟上出現問題,貸款期限屆滿后一直拖延還款,銀行遂要求C先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清償L某的全部欠款。經多次催收未果后,銀行將兩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開庭前,C先生前來省消保中心申請調解,C先生認為在其合同簽約時,銀行工作人員未就該保證方式作出充分提示說明,致其本人對須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不了解,認為銀行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提出銀行減免部分貸款本息,并撤銷對其起訴的訴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C先生是否應為該筆貸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銀行認為,C先生與該行簽訂的保證協議中約定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的,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借款人所欠債務。 C先生則認為,在其業務辦理和協議簽署的過程中,銀行并未就“連帶還款責任”作出必要提示和說明,造成C先生在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保證承諾,對此銀行應當承擔相應過錯責任。 根據雙方提供的《保證協議》,協議中的保證條款規定了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并且作了字體加粗提示,C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悉其簽字的法律后果,其簽署的此份協議,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即同意為L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C先生以銀行工作人員未對該條款作充分提示說明為由,主張該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能夠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C先生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銀行可以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 三、調解情況 C先生向消保中心提出調解申請后,省消保中心隨即成立了調解小組,考慮到本案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中心指定了一名律師作為本案的首席調解員主持本次調解工作。 1.溝通調查取證、把準調解方向。調解小組多次通過電話、面談形式與調解當事雙方進行溝通,詳細了解業務辦理過程和雙方訴求,經查閱了C先生與該銀行簽訂的保證協議原本,協議中確實規定了該筆貸款保證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C先生對協議中本人的簽名未提出異議,且不否認其同意為L某提供擔保的事實。同時經了解,雙方此前已進行了長達一年半“拉鋸式”談判,案件如今雖已經進入訴訟審理階段,但雙方均仍有意愿通過庭外和解來解決紛爭,只不過一直未能就具體的還款金額達成協商統一。 2.充分陳清利弊,尋求利益共同點。調解中,調解小組一方面向C先生詳細解釋有關法律關系和責任,告知訴訟可能對其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積極協調銀行,建議銀行充分考慮對方具有還款意愿,但同時有一定還款困難的實際情況,是否可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酌情減免部分費用。經調解小組多次耐心說服和積極撮合,最終雙方達成調解一致,C先生同意盡快籌集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銀行也同意減免部分違約金,待對方還款后,撤回對C先生的起訴。雙方在調解現場簽署了調解協議書。 四、案例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的責任則有不同,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由于C先生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因此,銀行既可以要求債務人L某履行債務,也可以向保證人C先生主張債權,并且擔保關系并不受保證人和債務人的關系變化的影響。該筆貸款還會體現在C先生的個人信用報告中,一旦逾期,還將對C先生的個人信用造成影響。可見,為他人做貸款保證人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消費者應當尤為慎重,不要隨意替人擔保,更不要為不熟悉的人提供擔保,如確實需要,也應當充分了解被擔保一方的貸款用途、信譽和還款能力,在簽署擔保合同前,仔細閱讀合同中關于保證責任的約定,清楚擔保的方式、范圍和期限,知悉擔保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否則很可能因為“講義氣”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麻煩。 結語:調解是建立在當事雙方自愿基礎上的,只要雙方仍然有解決問題的意愿和態度,爭議糾紛屬于調解可以受理范圍,便可申請在第三方調解組織的主持下繼續溝通協商,以相對低的成本和均可接受的結果解決爭端。本案中,消保中心正是以公平公正的立場,以真正為雙方解決問題的初心,換來當事雙方的理解互讓,促使雙方重新回到對話協商的軌道上來,一起長達一年半之久的保證合同糾紛最終以非訴訟的方式解決,真正發揮了消保中心作為第三方非訴調解組織定紛止爭的作用。本案也是省消保中心成立后成功調處的首例已經法院訴訟開庭審理的案件,對于今后開展銀行業金融消費糾紛訴調對接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福建省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服務中心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