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卡不離身,卡主胡先生卻收到短信稱,銀行卡被人在澳門一家珠寶行刷卡消費38萬余元,幾小時后又發現被人在珠海某柜員機取現9800元。39萬余元損失究竟該由誰來承擔?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卡主和銀行均有過失為由,判令被告銀行向胡先生賠償損失194740.95元及利息損失。
原告
卡不離身被盜刷38萬元
2008年7月7日,胡先生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鎮支行處開立銀行理財卡(借記卡),并開通“銀信通”功能。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胡先生曾授權陳某、陳某可持該銀行卡到某銀行辦理付款及轉賬業務。
2011年7月22日22時左右,胡先生外出回家后發現手機短信顯示,當晚20時57分,這張銀行卡在澳門刷卡消費折合人民幣381591.5元,同日23時41分至44分,又被人在珠海的柜員機上先后四次提取現金,共計人民幣9800元。
胡先生稱,發現銀行卡被盜刷之后隨即報警并向銀行申請掛失,被提取的現金就發生在自己報警掛失期間。
事發后,胡先生前往銀行打印交易明細并要求賠償損失,但銀行一直未付。胡先生認為,被告作為商業銀行,負有保障客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因被告未盡上述義務導致原告的銀行卡被盜刷、取現。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償391481.9元及利息損失。
銀行
卡主未妥善保護個人信息
被告某銀行辯稱,銀行卡被盜刷涉及刑事犯罪,損失由犯罪行為所致,原告應向犯罪分子進行追討;另外,依據《銀行借記卡章程》等相關規定,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本人的行為,由于本案涉及的交易均是輸入正確的密碼后完成,因此無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偽卡,由此產生的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銀行認為,胡先生多次將銀行卡和密碼交付第三人辦理轉賬、取款業務,導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多人知悉。原告對借記卡及密碼保管不善,應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負全部責任。
更重要的是,銀行認為,胡先生已開通“銀信通”服務,但胡先生從短信中得知銀行卡在澳門被盜刷后,未及時采取掛失措施,導致該卡在珠海被取現9886.4元。銀行不應對擴大損失的9886.4元承擔任何責任。
經法院核實,古鎮警方提供的報警回執顯示,胡先生于2011年7月23日0時報警,銀行卡交易記錄資料顯示原告于2011年7月23日辦理掛失,而罪犯所進行的查詢、刷卡和取現均發生在胡先生報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