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資的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昨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辦法》正式稿,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將不得進行權益類投資,但可投資的低風險品種進行了適當增加。
《辦法》征求意見稿自今年3月14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21份,其中多數涉及對具體條款進行修改,正式發布的《辦法》對其中6項予以采納,并進行了相應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相比意見稿仍對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的投資范圍做出了較為審慎的規定。意見稿中規定可投資一定權益類資產,但不可超過20%,正式稿適當增加了可投資的低風險品種,不再允許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投資權益類資產。
按照《辦法》,其可投資的范圍包括: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按要求,風險準備金專戶應當保持不低于風險準備金總額10%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新聞發言人介紹,正式發布的《辦法》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采納反饋意見并進行了6方面的調整,主要包括:
不再要求設立專門機構對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進行統一集中管理;允許管理人和托管人依規轉出超額風險準備金;允許管理人和托管人自主選擇風險準備金的存管銀行;明確了風險準備金投資管理中發生的稅費可由風險準備金承擔;調整了風險準備金投資產生的部分基本權利,并做出防范利益沖突的安排;細化了相關的罰則,明確了違反規定的具體行政監管措施。
正式發布的《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下述四方面:一是明確了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制度的適用范圍與指定用途;二是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風險準備金有關管理規定,明確投資范圍,以及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風險準備金賬戶開立、資金劃轉與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三是確立了風險準備金存管銀行對風電準備金的提取、管理與使用等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的制度安排,確保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風險準備金合規運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明確了相關罰則,以保證風險準備金制度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