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法規配套建設滯后需加快完善
2012-03-08 15:41:46??來源:證券時報 責任編輯:林晨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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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我國債券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配套法規的滯后。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目前以《證券法》為核心的現行債券市場配套制度,不能滿足債券市場尤其是公司債券市場發展壯大的未來需要。 法規的不配套性主要表現在:其一,公司債券市場法律體系的分割。一是對由證監會主管的上市公司類發債主體,實行核準制,主要適用《證券法》、證監會配套行政規章和交易所的業務規則;二是對人民銀行授權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自律監管、以非金融企業為主的發債主體,實行注冊制,主要適用《商業銀行法》和銀行間市場相關的業務規則;三是國家相關主管部門監管的,以中央國企、地方重點企業為主的發債主體,主要適用《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同時參照執行《證券法》。 其二,《證券法》的公司債券制度滯后。現行具體法律制度設計基本仿照股票制度,忽略了公司債券的特點,也缺乏公司債券特有的債券持有人組織、信用評級制度及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針對性規定,難以為以交易所為主導的公司債券市場的發展提供有效法律支持。 業內人士建議,應遵循債券自身特點設計《證券法》中的公司債券法規。要重點關注公司債券“債權性”特點,對于發行條件、信息披露、信用評級、債券條款、擔保制度的設計,必須考慮公司債券的特點,不能簡單地與股票趨同。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也對債券的創新形成了影響和制約, 國務院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規定,“企業發行債券的利率上限為同期銀行儲蓄利率的140%”,而根據《證券法》規定,“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0%”。在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準備過程中,近日接受記者采訪的多家券商固定收益部業務負責人均表示,中小企業私募債利率很可能會超過“140%”這一上限,而現行的條例無疑會制約中小企業私募債的發展,業界為此呼吁監管部門重新審視相關政策。 此外,部分業內人士認為,“企業發行債券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40%”的規定,同樣不利于企業自主選擇融資渠道、調整融資結構,建議監管部門在研究中小企業私募債發展的同時,重新審視和研究這一法規,以推動中小企業私募債市場乃至整個債券市場的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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