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平安產險與平安壽險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的請示被中國保監會的一紙復函予以駁回,引發了業內外對保險營銷員“雙簽”問題的再次關注。 保監會在復函中指出,經研究,因請示事項不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和防范風險、明確管控責任的原則,將不同意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時與營銷員簽訂銷售代理協議。并要求平安產險與平安壽險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要求,加強相互代理和營銷員的管理。 針對此次復函給出的否定意見,有監管部門權威人士指出,“雙簽”問題絕對不能開口子,一旦放開,則會產生保險公司漏繳營業稅款、在發生合同糾紛時保險營銷員管理隸屬關系不清等諸多問題。 “雙簽”不利公司管理 記者注意到,在上述復函發出的同時,保監會還發布了有關《相互代理的保險公司不得同時與營銷員簽訂代理協議》的文件,對做出的決定予以詳解。 文件中稱,“雙簽方式”不符合有關監管規章和制度。《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營銷員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不得同時與兩家或者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訂委托協議。此外,《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中介〔2010〕325號)要求,有相互代理關系的保險公司應確保法律關系清晰、管控責任明確、財務核算和資金流向清楚透明。采用“雙簽方式”會導致營銷員法律身份和管理隸屬關系不清,一旦發生合同糾紛,極有可能出現公司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不利于公司管控和政府監管,也不利于消費者權益保護。 昨日,《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了平安保險公司相關人士,對方表示,提出“雙簽”請示,主要是為提高效率,簡化手續。在其看來,保監會此次的復函并不是否定,而只是提出在當前制度下“雙簽”不符合監管的規定。其認為,隨著營銷員制度改革的推進,這一模式還是可以繼續探討的。 另一家已獲準相互代理業務的壽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則分析認為,“雙簽”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營銷員是好事,但對于保險公司的管理有很多不利。或許平安保險有其特殊的情況,因其產、壽險均在同一集團旗下,相對好管理,但對于那些非集團項下不同保險公司之間的相互代理合作,如果“雙簽”則在管理上會有更大的難度。 相互代理業務有利有弊 記者注意到,在產壽險獲準相互代理之初,浙江保監局就曾以發展較為成熟的浙江平安產、壽險公司為例,對其相互代理業務模式進行過分析。其中提到,手續費的結算是在產、壽險公司間進行,然后再具體量化和分配給業務人員。但也提到同業競爭所帶來的沖擊,即由于各公司產品差異化程度低,而代理手續費標準又有所不同,在利益驅動下,營銷員可能將客戶的產險業務投保到手續費水平較高的公司,即出現“賣單”現象,給相互代理業務的管理增加難度。 專業人士指出,相互代理已成為保險業內部資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可以有效整合集團現有資源,增強綜合競爭實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營銷隊伍向專業化、職業化的更高層次發展。因此,應鼓勵保險集團(控股)公司開展相互代理業務,促進保險公司對現有的人力、網絡、品牌、客戶等資源進行充分整合,實現保險業的持續、協調發展。 而自2010年4月保監會下發《關于規范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后,保險公司相互代理業務的開展便不再限于集團公司內部,但盡管如此,至今將近兩年的時間,新放開的非集團公司內部產、壽險的合作依然寥寥無幾。(黃晶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