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琳琳
在保險業訊速發展的今天,保險中介制度在保險市場已不可或缺,保險代理制度更是自《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其代理業務就像雨后春筍般煥發了勃勃生機,顯示了強勁的發展勢頭,對保險市場的發展與完善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代理制實施時間較短、代理人來自不同層次、管理辦法相對滯后等原因,使得保險代理工作存在一些問題。
通過對我國保險代理人發展狀況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的保險代理人制度仍存在很多問題,如:
1.對保險代理人監管力度不夠。由于國家的相關法規只有一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且可操作性不夠,所以亟待配套的實施細則。
2.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不力。保險代理人來自于社會各個階層,其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質差別較大。目前保險代理人只經過短期(5-7天)的崗前培訓就上門銷售保單,這難以全面提高保險代理人的業務素質及職業道德水準。
3.保險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某些保險公司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對于保險代理人的待遇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沒有向代理人員提供必要的保險保障。這樣做既不利于調動保險代理人的工作積極性,又不利于維持保險代理人隊伍的穩定性。
近幾年,伴隨我國保險代理業的大發展,我國保險代理制度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應該說,從總體上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保險代理宏觀制度已經初步構建。但畢竟我國保險代理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保險代理的許多相關制度尚來不及建立或不完善,正是由于這些具體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甚至阻礙了我國保險代理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當前仍須將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作為推進我國保險代理業發展的重中之重。
自從友邦進入中國,就把友邦的代理人營銷體制引入了中國的保險業,到現在我國眾多的保險機構都一直沿用這一模式。而這一制度漸漸現出短板:保險代理人沒有底薪,全部收入來自其傭金,也沒有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福利。由于保險代理人缺乏歸屬感,保險代理人在物質和精神上遭受雙重歧視。這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和盈利能力,因此我們需要不斷發展與創新,如:
1.泛華模式。這種模式打破一統保險業多年的代理人制度模式,強調員工的個人創業與公司一同成長。這不得不說是一次最具創造力的嘗試。
2.華康模式。(1)以“創業伙伴、獨立經營、恒久利益、終生事業”為核心的伙伴代理人制度;(2)覆蓋不同代理人的股權激勵方案。這多少讓我們看到未來保險銷售的發展方向,多元的渠道和多元的產品選擇都會是未來保險業的趨勢。
我們必須重視目前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借鑒國外的保險代理人制度體系建設,采取合理措施解決問題,建立我國完善的保險代理人制度,從而使我國保險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