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今日在其網站發布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規定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嚴格執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等行為將依法處理,并予以通報。
規定要求,發生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減少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同時做好事件調查處理工作,認真查找事件的性質、原因,制定并落實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
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的調查處理,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結果。
對于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規定明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預案,督促轄區內醫療機構及時、完整、準確報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掌握并妥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及時向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反饋,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指導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情況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醫院評優的指標體系。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健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組織,建立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審評制度,針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查找本單位在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切實加以改進,并按照規定報告改進情況。
對于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準確上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調查處理及時,整改有力,醫療質量安全水平有顯著提高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予表揚和獎勵。
同時,對瞞報、漏報、謊報、緩報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并予以通報。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未及時、認真核對醫療機構上報信息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