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最早出現在20世紀初的美國,這并非偶然,一方面,美國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得它比任何其他西方工業國家更為關注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興起與那個時期美國經濟的工業化過程和現代大公司的出現緊密聯。”在經歷了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提出的早期表現、企業社會回應理論、企業社會表現理論、利益相關者等理論后,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在國內外自新世紀交替之時更加被社會所重視。
“如果從思想淵源的角度來講,對于中國來說,企業社會責任完全不是一件舶來品。企業社會責任思想散見于中國古代功利主義經濟倫理思想。其倫理特色是,在義利關系上,強調利終于義;在求利致富問題上,提出國家利益優先,兼顧民眾利益原則。這兩方面都包含著企業社會責任思想的核心內容”。雖然在以后的演變中,由于種種原因未形成一套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但一直也體現在我們國家古老的為國、為民、為家的思想中。應該說,真正在我國建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在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
從法理的視角去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必要的,這是社會演進的內在要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更是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企業作為社會的特殊“細胞”、是國家的“公民”之一,也是社會經濟財富創造的基礎。責任與利益應該成為每一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它將影響企業在公眾中的形象。企業有權利,也有責任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法治化是必須的,這是社會對企業的認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法治化,召喚著協同的法規規范,以保障我們每一個社會個體或群體的安全,實現企業在社會中交易的公平與正義。公平與正義不但是法學理論中最基本的價值體現,還應成為每一個企業的基本經營理念,它將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實現企業與社會的共贏。企業社會責任意味著企業不能只滿足于做個“經濟人”,還要做個有責任感和道德感的“社會人”。
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法治化的過程是艱難曲折的,這是任何一種新生的制度在誕生之日起必將所要承受的。本質上講,這個是一種思維模式,一種企業制度重構的過程。是在法律形式不同利益集團基于一種新的法律文化理念與現實相互沖突與妥協的利益博弈的均衡的過程。企業如果有一個準確的社會定位,就有利于企業強化他們自身的價值取向與道德追求,形成和諧健康的氛圍。有了合理的、統一的社會規則,而社會成員又能普遍認同和自覺遵守這些社會規則。
因此,價值觀、企業文化、經營理念的形成不能寄希望于企業家的良心,同時也不能自然地形成。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法制化的進程。一個沒有紀律的社會,沒有法制的社會,是無法形成正確的企業社會責任價值觀、企業文化和經營理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