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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對未來我國干部人事制度確立了了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基本原則。可以設想,這一原則,不僅為下一步我們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為“十二五”期間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提供了制度保證。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國家行政學院博導汪玉凱教授在接受人民網理論頻道記者采訪時認為,推動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可以在一些地方進行縣級領導的直接選舉試點。
汪玉凱認為,按照中央的精神,未來要加大基層黨的領導直接選舉的范圍,在推進這項工作的時候,既要從基層做起,考慮鄉鎮黨政領導的直接選舉,更要關注縣一級黨政主要領導的配備。鑒于未來縣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因此如果把縣級領導的選拔、任用搞好了,將會對我國的整個公共治理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由中央直接選擇若干個縣進行黨政領導直接選舉的試點。在選擇鄉鎮黨政領導直接選舉試點的同時,可以考慮選擇若干個縣進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試點,這一試點應該由中央直接來抓。
第二,對于未來縣一級領導班子的配置,可以考慮進行結構上的重大調整。我們建議縣委書記不擬兼任人大主任,因為在縣委書記實際上是本縣一把手的狀態下,不利于發揮人大對政府的監督作用。
第三,縣一級的領導班子,書記和縣長最好由一人擔任,但都需要通過直接選舉產生。然后,縣人大、縣紀委(最好由上級紀委垂直管理)同時對縣長和書記實施監督。實際上人大和紀委等于同時監督一個人(即書記和縣長)。當然,民族自治縣可以除外,仍然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實施。
第四,通過黨內和人代會兩個途徑,直接選舉書記和縣長。具體操作辦法是:先由中共黨員通過黨內直接選舉,選舉出多個符合條件的縣委書記候選人;然后把這些候選人全部遞交縣人代會進行縣長的直接選舉,當然縣人代會代表,按照法律,十人以上也可以提出縣長候選人,但必須在中共黨員中推選。最后由人代會全體代表投票在多個候選人中選出縣長,誰當選縣長,誰就是該縣的當然的縣委書記。
不管黨內差額選舉,還是人代會差額選舉,都要給參選者一定表達的權利,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如果我們的縣級主要領導能夠通過上述選舉的途徑產生,不僅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黨政領導向黨員、民眾負責的問題,而且能夠真正體現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我國縣級政治生態將發生歷史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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