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市管縣體制存在諸多弊端,如何對其改革已成為實務界和理論界高度關注的熱點。本文分析了這一管理體制的歷史發展、存在的利弊,以及目前市管縣體制改革探索的方法和問題,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思考,并提出今后改革的設想。
行政區劃對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有著直接而深遠的影響,合理的行政區劃將促進國家的發展。我國行政區劃現狀,同歷史和國外比都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如省級規模過大,省區間規模懸殊,管理層級過多等,而市管縣體制最為典型。在保持社會穩定前提下,逐步對我國行政區劃與管理體制進行合理調整是很有必要的。
一、歷史發展
所謂市管縣體制,是指地級市對其周圍縣實施領導的體制。它以經濟發達的城市為核心,依據行政權力關系,帶動周圍農村地區共同發展,形成城鄉一體的區域整體。建國后,隨著城市行政區的發展,市領導縣體制開始出現。1958年,國務院先后批準京、津、滬三市和遼寧省全部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并逐步在一些經濟較發達地區試點并推廣。為了加快城鄉一體化建設步伐,推進行政機構改革,1982年,中央下達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管縣體制的通知。此后,地市合并,城市升格,建立市管縣體制成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目前來看,市管縣體制已成為各省市區最基本的區劃模式,構成了最基本的縱向權力結構體系。這一體制的施行,使我國行政區劃由憲法規定的四級制向五級制轉化,成為世界上少數的多級制國家之一。
二、改革的必要性
1.市管縣體制違背憲法
我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地方行政區域劃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自治州、縣、市)、鄉(民族鄉、鎮)三級制。但是,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系中,我們看到在省、縣之間又多了一級建制——地區或地級市,并逐漸演變成了“市管縣”格局,使我國實際運行中的地方行政區劃轉化為四級制,這在本質上是違背憲法原則的。
2.市管縣體制運行中的弊端
1)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大。增加和強化地方行政層次,不僅影響信息傳遞的速度和效率,而且在政治體制改革滯后、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的情況下,增加行政層級反而可能加劇城鄉之間的矛盾。在市領導縣體制下,縣的自主權較小,資源配置成本增高、效益低,而且,增設一個地級行政層次,管理機構和行政人員增多,管理成本加大。
2)市職能定位不清,市縣競爭加劇。市管縣限制了縣級政府自治能力的發揮,市政府職能定位不清,對縣的主動輻射與帶動作用有限。由于市縣財政體制的相對獨立,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市縣在經濟發展中競爭多于合作,其結果往往是縣(縣級市)被束縛,缺乏應有的活力。不改變現有體制,各種經濟利益沖突就會加劇,制約地區經濟發展。
3)管理幅度不平衡,違背科學管理原則。經濟發達地區城市數量多、規模大,市領導的縣數量少;經濟欠發達地區城市數量少、規模小,市領導的縣數量反而多。這與行政管理原則相悖。管理幅度過小,會使管理事務繁瑣化,增加管理負擔。
4)實行城鄉統一治理,不符合國際規律。由城鄉合治走向城鄉分治,是各國行政管理的一個客觀規律。城市和農村是有著本質差異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地域,在人口結構與密度、產業結構以及社會組織結構等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差異,實行市管縣體制,不利于針對城鄉的各自特點進行分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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