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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義務教育階段建立教育公務員制度的思考
www.shockplant.com?2010-01-22 09:23? 勞凱聲?來源:中國教育報    我來說兩句

一、我國教師法律地位的沿革及不同觀點

從建國開始,教師曾長期被定位為國家干部,其權益由國家保障,并接受國家的指導監督。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醞釀建立公務員制度,由此帶來的問題是如何為1000多萬教師定位。根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公民在取得教師資格證書并獲得教師職位后,其身份就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教師法》同時還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意味著教師與政府之間的縱向型行政法律關系已經轉化為性質不同的橫向型民事法律關系。

教師法律地位的變遷引發了法律調節以及教育管理上的一系列問題,從而引起人們對教師法律地位的爭論。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如下兩點:即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認識和界定教師的職業性質,以及如何保證教師社會經濟地位得到切實的提高。

二、若干國家有關教師法律地位的規定及其啟示

從世界各國相關法律看,對于公立中小學教師法律地位的規定大致有以下3種類型:

(一)公務員。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學教師定位為公務員或者教育公務員。

(二)公務雇員。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學教師定位為公務雇員。

(三)雇員。新西蘭等少數國家把公立中小學教師定位為雇員。教師由校長聘任,但由政府支付工資。

由于法律傳統和政治體制的不同,世界各國對于教師法律地位的規定各有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教師與政府構成的是比較典型的行政法律關系,英美法系國家的教師與政府構成的法律關系則具有某種程度的雇傭法律關系性質。但一般來說都強調教師職業的公務性質,強調政府與教師的法律關系,并把對教師的管理納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職能之中。這是一個有益的啟示。


責任編輯:趙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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