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救助基本程序
根據各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救助程序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救助程序的啟動,目前,采取辦案機關依照職權提起為主,當事人申請為輔的辦法比較合適,因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復雜性,在起步階段,重點應放在辦案機關主動救助方面,以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和問題,而且由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依職權主動提出救助意見報政法委統一審批,更能體現救助的撫慰性、救濟性特征,確保救助工作的平穩實施;二是救助意見的提出,救助機關在調查核實損害后果、賠償狀況、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費用的基礎上,提出是否救助和救助多少的意見;三是救助意見的審批,由當地政法委負責對辦案機關提出的救助意見進行審批;四是救助資金的核撥,政法委審批同意后,由救助機關即辦案機關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救助資金,財政部門審核后,及時將資金撥付給提出救助意見的辦案機關;五是救助資金的發放,救助機關在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救助資金后及時發放給刑事被害人。
(五)救助資金保障
根據我國目前的財政管理體制,救助資金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統籌安排較為合適,同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當然,中央財政也可以通過轉移支付的手段安排部分資金。
(六)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為全面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應將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與落實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結合起來。如對于暫時未納入救助范圍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實施該救助后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要通過社會救助途徑解決其生活困難;符合城鄉低保、農村五保條件的,納入低保、五保范圍。同時做好與社會養老、工傷、醫療保險、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制度的銜接協調。
鑒于實踐中各地尚存在涉法涉訴救助,為避免申請人獲得雙重救助,應明確規定:對接受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不再給予涉法涉訴救助;對接受過涉法涉訴救助的,也不再給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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